贸易公司员工手册

贸易公司员工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遵照,特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范围

    1、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政府和中央有关法则外,悉依本手册操持。

    2、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的男女从业人员。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检验及审查合格后,先行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效果优秀者,可延长其试用时间。

    第四条:试用人员因品行不良、任务效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随时中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五条: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文件:

    一、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最后任务单位离任证明。

    三、保证书。

    四、试用赞同书。

    五、人事资料表。

    六、扶养亲属申报表。

    七、相片二张。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益尚未复权者。

    二、受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毒者。

    四、亏欠公款者。

    五、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性恶劣,经公、私机关开除者。

    第七条

    1、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8种职称,其职称与职位参见公私有关文件。

    2、任务人员提升方法另订。

    第三章 保证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应一概操持保证手续。

    第九条:保证人的资历必需是具有独立经济才干的成年公民。

    第十条:在本公司任务的员工不能担任保人。

    第十一条:被保证人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的责任。

    1、营私作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到使本公司遭受损失者。

    2、亏欠公款者。

    3、窃取秘密技术资料或财务者。

    第十二条: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被保证人员找到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才干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保证人有下列状况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刻通知公司改换保证人:

    1、    保证人死亡或立功者。

    2、    保证人宣告破产者。

&nbs


p;   3、    保证人的信誉、财富有严重变化因此无法保证者。

    第十四条:被保人离任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状况,即向自己发还保证书。

    第四章 任务

    第十五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公告及通告。

    第十六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听从指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运营、从事与本公司相似及职务上有关的商业活动。

    3、不得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4、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秘密。

    5、不得假借职权贪污作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风险品或与业务有关的物品进入公司。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

    8、对外接洽业务,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声誉之行为。

    9、外部勾搭,不得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扰乱次第。

    10、下班时间不得接见亲友;如经特准,应在指定地点会客。

    11、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率领亲友进入样品室、办公室。

    12、按规则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迟到。

    第十七条:员工每日任务时间以8小时为准绳,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但因特殊情形或基于消费业务需求可延伸任务时间。

    第十八条: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身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以旷工一日论处。

    第十九条 :员工如有迟到、迟到或旷工等行为,依下列规则奖励:

    1、员工均须按规则时间上、下班,任务时间末尾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离职者为迟到。

    2、任务时间完毕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迟到。

    3、下班超越15分钟时,除因公外出经主管证明者外,必需操持请假手续(请假至声响1小时计)。每月迟到、迟到的累计数每三次以旷工半日论,减发当月工资的1/50。

    4、员工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私自不到者以旷工论。

    5、迟到或迟到每月不得超越三次。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条 本公司遵照公允准绳,给予


员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待遇分为:

    1、基本工资

    (1)    视任务人员的学历、阅历、才干、体魄及其任务性质而定。

    (2)    任务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拟定,呈董事长、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3)    职务工资:依员工所任职务的繁简与责任的轻重发给。

    2、奖金

    (1)全勤奖金

    a 全月未请假、迟到、迟到者,发给全额奖金50元。

    b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发给25元。

    全月出勤中,请假4小时(含)以内者,超越4小时以上不发给。

    全月出勤日中,迟到、迟到累计未超越三次(含)者,四次以上不发给。

    (2)年终奖金

    视本年度利润状况发给(给予规范另订)。效劳未满一年者,以基本工资效劳月数1/12的规范发放。

    第二十二条:员工待遇,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号发给(如遇假日提早发给),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次月发给;离任人员自离任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暂时性、特定性和计件等任务人员之待遇,另按《暂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方法》操持。


第六章    休假

    第二十四条: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法定休假日如下:(法定假日如逢星期日,其补假应依政府之规则操持)

    1、元月一日 元旦新年

    2、三月八日 妇女节(女性)

    3、“五一”休息节三天

    4、“十一”节庆节三天

    5、农历春节三天

    第二十五条:员工延续任务满一定时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休假时期工资和津贴照发,其休假天数规则如下:

    1、任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全年给五天特别休假。

    2、任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全年给八天特别休假。

    3、效劳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十一天待别休假。

    4、任务满十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20天为限。

    5、央求特别休假期如包括含在例假日在内,其特别休假日数应兼并计算,而不另给假期。

    第二十六条:员工特别休假在不阻碍消费或业务的准绳下按请假顺序操持。


    第二十七条:员工如契合特别休假规则而不愿休假者,增发该假期内的工资和津贴。

    第七章 请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请假分为事、病、婚、丧、工伤、公,特别假。

    第二十九条:员工请假,应先填定《请假卡》,照下列规则办妥前方得分开,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情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应用电话、邮件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

    1、请假一天(含)以内时,报请主管转呈人事单位核准。

    2、请假二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经理核准。

    3、请假同意后,应将担任之任务交给代理人。

    4、未事前请假者,需于次日补办证明等手续。

    第三十条:请假未满一日者,以钟点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一日。

    第三十一条:因公发作不测事故央求工伤假不得超越24个月,时期工资照给。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员工之奖励分下列5类:

    1、嘉奖C拦畚当月加发相当于一日基本工资挡荼攫。

    2、记过C拦畚当月加发相当于三日基本工资挡荼攫。

    3、大功C拦畚当月加发相当于十日基本工资挡荼攫。

    4、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任务努力、能适时完成义务者。

    2、热心效劳,有详细理想者。

    3、年度考绩特优者。

    4、有其他功劳者。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过:

    1、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实施富有成效者。

    2、浪费物资,应用有成效者。

    3、遇到灾难勇于担任,处置适当者。

    4、检举违规者或检举损害公司利益者。

    5、有其他严重功劳者。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不测事情或灾祸贪生怕死、增加损害者。

    2、维护公司严重利益、防止严重损失者。

    3、有其他严重功劳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奖金:

    1、开发新客户、对公司确有贡献、使公司利润添加者。

    2、效劳满十年、考绩优秀、不曾旷工或有记过以上奖励者。


    3、对公私有特殊贡献、足为公司同仁表率者。

    4、曾记大功三次者。

    5、有其他特殊功劳者。

    第三十七条:员工的惩罚分为四种:

    1、申诫C拦畚减发当月一日的基本工资之奖金。

    2、记过C拦畚减发三日基本工资的年终奖金。

    3、大过C拦畚减发十日基本工资的年终奖金。

    4、开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特殊状况之一者,予以警戒:

    1、未经容许私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2、下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职守者。

    3、因团体过失招致发作任务错误、情节细微者。

    4、妨害任务次第,情节细微者。

    5、不听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点,情节细微者。

    6、未遵守作息时间者。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下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2、在任务场所喧哗吵闹,阻碍他人任务而不听劝说者。

    3、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害、制造事端者。

    4、在公司内酗酒滋事影响公司次第者。

    5、携带风险品进入公司者。

    第四十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擅离任守致公司业务遭受严重损失者。

    2、损毁、涂改公共文件或公物者。

    3、玩忽职守或私自变卦任务方法,使公司业务遭严重损失者。

    4、不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点,屡劝不听者。

    5、私自带出本公司样品。

    6、造谣生事使公司休息利益遭受较大损失者。

    7、任务时间内制造公家物件或做其他与任务有关的事情(主管连带奖励)。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予以开除:

    1、对同事暴力要挟威吓、妨害集团次第者。

    2、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3、在公司内赌博者。

    4、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5、无故损坏公司财物、损失严重或第二次涂改公共文件、损坏公物者。

    6、未经容许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者。

    7、在公司任务时期受刑事奖励者。

    8、记大过满三次者。

    9、无故延续旷工三日或全


月累计旷工六日者。

    10、年度考核列丙等者。

    第九章 考绩

    第四十二条:员工考绩分为:

    1、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时期(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担任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前方得正式雇用。

    2、往常考核

    (1)    各级主管关于所属员工的品行、学问、阅历、才干、任务效率、勤惰等,随时兴严厉公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事部应将员工考勤奖惩随时记载,以便操持年度考绩。

    3、年度考核方法另外制定。

    第四十三条:考绩效果分为特优、优、甲、乙、丙五种。

    第四十四条:员工年度考绩由部门主管担任,经理复核,总经理,董事长核定。

    第四十五条:操持考绩的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秉公作弊或贻误公务。
第十章 加班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如因业务需求可在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故经主管核准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听从主管人员指导论处。

    第四十七条: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任守者,依任务中擅离任守论处。

    第十一章 出差

    第四十八条:员工出差分“长途出差”与“短程出差”一种。凡当天能往复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途出差”。

    第四十九条:长途出差

    1、出差人员在奉准出差时可以向出纳预领差旅费。

    2、员工差旅费支付规范如下表。

    3、出差人员公务终了前往公司三天内,应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连同单据送单位主管签证后呈总经理核定,再交会计核销。

    第五十条:短程出差

    1、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报告。

    2、出差人员公务终了前往公司,应按实践支出费用由主管签证并经经理以上指导同意,凭票报销。

    注:凡出差人员必先提出《出差央求单》,经单位主管及总经理同意方可出差。

    第五十一条:出差人员按出差方案表抵达每一预定出差地点时,应与公司联络,并报告有关任务状况。

    第十二章 培训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熏陶


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任务效率,举行各种教育培训。被指定参与的员工非有特殊缘由不得拒绝参与。

    第五十三条:员工培训分为:

    1、职前培训

    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培训,由总务部统筹操持,内容为:

    (1)公司简介及人事管理规章的解说。

    (2)业务特点,作业规则及任务要求的说明。

    (3)指定有阅历的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2、在职培训

    员工应不时研讨学习本职技艺,各级主管应随机施教,以求精进。

    3、专业培训

    视业务需求,挑选优秀干部到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专业训练,回公司后将学习内容如何运用就任务上提出书面报告并开课讲授,使本公司同事共享其利。或约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做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业务技艺,以便顺利完成义务。

    第十三章 福利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为安宁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设立员工福利委员会(规章另订),操持有关福利事宜。

    第五十五条:员工婚丧、住院、奠礼或慰劳金的给予规范另订。

    第五十六条:员工因病医疗,视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十四章 保险

    第五十七条:员工一概参与保险,在聘用时由人事单位操持。

    第五十八条:员工参与保险后,除依法享用各项权益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第十五章 抚恤

    第五十九条:员工因公而致残或死亡时,依保险条例向保险机构央求给付。如尚未参与劳保者,其津贴及补助宜依休息保险有关规则予以补偿。

    第十六章 解雇

    第六十条:员工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可予解雇:

    1、本公司及所属部门因业务紧缩,全部或局部歇业者。

    2、因不可抗力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

    第六十一条:解雇员工先后顺序

    1、历年平均考绩较差者为先。

    2、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为先。

    3、任务效率低者为先。

    第六十二条:解雇员工,须于三十日前通知。

    第六十三条: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任务可在任务时间请假外出,但星期不得超越二日的任务


时间,请假时期工资照发。如未经预告,发给预告时期工资。

    第六十四条: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以解雇论,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六十五条:解雇员工,依下列规则发放经济补偿金:

    1、在公司延续任务满一年者,发放在职最后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依前款计算的剩余月数或任务满一年者按比例计给,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第十七章 离任

    第六十六条:员工不能继续任务时,须填具“离任央求书”,呈由单位主管核转总经理同意后操持离任手续。手续清楚始得离任,并视员工需求开具“离任证明书”。

    第六十七条:员工辞职,应于三十日前提出央求。未依上述规则日期提出央求手续者,扣除其一个月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补偿。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手册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发布。

    第六十九条:本手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