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即时辞退员工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员工管理:即时解雇员工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休息合同,也叫过失性解除休息合同,是指单位依据《休息法》第25条规则的四种情形,即员工在试用期内、严重违纪、严重尽职、被依法清查刑事责任的情形,单位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休息合同。

  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休息合同

  一说到试用期解除休息合同,大家能够会想当然的以为试用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休息合同。其实,这是对试用期的一种错误了解。依据《休息法》的规则,休息者确实有这样的权益,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由于《休息法》规则,在试用时期,用人单位只要证明休息者确系不契合其录用条件,才可以双方解除休息合同。“证明休息者不契合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时双方可以与休息者解除休息合同的前提条件。假设这个前提条件没有成立,用人单位无权随时在试用期内双方解除休息合同。实际中,一些企业对试用期的员工不满意,但由于在招聘时没有制定明白的录用条件而无法解除休息合同,使试用期这一法律维护措施对企业失掉了作用。

  案例:某公司因需求展开一个新项目,决议招收一批任务人员。周先生经过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聘用。公司与周先生等人签署了为期3年的休息合同,其中商定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实行后不到2个月,公司因运营战略调整,决议撤销该新项目,周先生被列入了裁员范围。人力资源部经理将这一决议通知周先生时,周先生要求单位补偿2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合同又没有提早30日通知。对这一“在理要求”,公公家力资源部经理应场予以拒绝,并说:“公司是在试用期内解雇你,依据《休息法》规则,是不需求提早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周先生在操持完离任手续后不到两周就将公司告到了外地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出了周先生的央求。点评:本案企业败诉的缘由就是公司将试用期解雇休息者的条件想象的过于复杂,以为试用期可以无条件的解雇休息


者。理想不然,本案中该公司因客观状况发作严重变化致使休息合同无法实行,应当首先与周先生就合同变卦效果停止协商,协商不分歧的,在提早30日书面通知后,才干解除休息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际中,经常还有这样的情形发作,例如,对试用期外患病的职工、怀孕的女职工等,企业普通也以在试用期为由解雇,其实,这些都不契合法律规则。员工一旦较起真来,败诉的一定是企业。但是,有一个例外是休息者在试用期外患肉体病,单位可以解除休息合同。《休息部办公厅关于肉体病患者可隐晦除休息合同的复函》的规则,休息者患肉体病,假设在试用期内发现,因其不契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休息合同;假设已超越试用期,应当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因此,关于在试用期内发现休息者患有肉体病时,企业可以以其不契合录用条件为由,当即解除休息合同,不要拖延至试用期届满后再作处置。由于,试用期届满后要适用休息者患病或非因工 (公)挂彩解除休息合同的规则,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届满后解除休息合同的,还需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由此可见,试用期内解除休息合同存在许多法律风险,为了更好地预防并降低解雇本钱,企业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

  首先,要对“录用条件”事行停止明白界定

  前面我们曾经提到,试用期解除休息合同的条件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契合录用条件。因此,企业要想应用这一法律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需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详细明白的规则。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白化、详细化,切忌一刀切或空泛化、笼统化,比如说契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契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样权衡能否契合岗位要求固定上去。“录用条件”应该是特性和特性的结合。所谓“特性”即大局部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有的基本条件。比如“老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分照实告知自己与任务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任务阅历等。


所谓“特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许职位都能够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取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契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画等。“录用条件”的特性我们可以经过规章制度停止明白,“录用条件”的特性我们可以经过招聘公告、休息合同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停止明白。“录用条件”的详细内容和明白方法有很多,大局部企业也都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关键是要契合企业招聘人员的要求。


  其次,要对“录用条件”事前公示

  公示,复杂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公示的方法有:

  (1)经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为诉讼保管证据;

  (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休息关系树立以前,经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休息合同中明白商定录用条件或不契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5)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停止详细商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休息合同签署行停止公示。可作为休息合同的附件。假设把岗位职责等要求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需完善自己的职位说明和绩效考核制度,明白界定什么是契合岗位职责,什么是不契合要求,有一个可固化、不幸化、可操作的规范。

  再次,要做好往常的试用期考核任务

  明白、公示录用条件后,要证明休息者不契合单位录用条件,还需求做好试用期时期的考核任务。假设没有考核评价结果,用人单位很难证明休息者不契合其录用条件。

  最后,休息者不契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解除休息合同

  以不契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休息合同也就只要在试用期可用,过了这个时间,就无法再以休息者不契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因此,这就要求单位在发现休息者不契合录用条件时,应及时解除合同,尽量在试用期届满前解


除合同,否则,超越试用期解除合同,就要支付较高的解雇本钱。

  严重违纪解除休息合同

  员工在任务中出现违纪现象,确实很让管理者头疼。为此,企业会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让员工遵守。但是,即使有规章制度,有些员工还是会有意或许有意的违犯。这样的事情发作后,有些管理者就会马上解雇员工,并以为员工违纪单位就可以以合理理由与其解除休息合同,这样做不但能驱走不合格员工,而且还能对其他员工起到警示作用。其实不然,《休息法》第25条规则,休息者严重违犯用人单位的纪律或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休息合同。关于违纪解雇解除休息合同来说,也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用人单位制定有相关休息纪律、规章制度,并且这些休息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顺序和内容要合理合法;二是休息者严重违犯用人单位规则的休息纪律或规章制度。因此,并不是一切的违纪或违犯规章制度行为都是解除休息合同的充沛必要条件,而是严重的违纪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才是解除休息合同的前提条件。

  案例:王小姐与某公司签署了为期三年的休息合同,在休息合同实行中,王小姐因下班时期打电脑游戏被单位发现,单位遂以王小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休息合同。王小姐不服,遂将该争议提交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则,下班时期打电脑游戏属于制止的行为,但是这种制止的行为能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说明。最后,判决公司解除休息合同不当应予以纠正。

  点评:本案中公司之所以败诉,缘由就是其规章制度存在破绽,只规则制止的行为,并没有明白何为严重违纪行为,以致在仲裁中处于主动位置。

  企业欲依据严重违纪的法律规则解雇休息者的,为防范法律风险,应事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一是要树立、健全休息纪律和规章制度,否则无法运用这一法律准绳来解雇休息者。二是要在休息纪律、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作出明白的界定,即在休息纪


律、规章制度中事前明白哪些行为是“严重违纪”,而且最好明白哪些行为是“严重违纪”且可以随时被解雇的情形。关于“大错没有,小错不时”的行为,也可以经过严密的逻辑结构让一系列行为的过失水平不时晋级,如三次细微违纪为一次中度违纪,三次中度违纪为一次严重违纪等。三是做好日常管理、取证任务,由于违纪解雇员工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否则,用人单位很难证明哪些是严重的违纪行为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严重尽职解除休息合同

  《休息法》第25条规则,休息者严重尽职,营私作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形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休息合同。关于这一点,异样也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员工存在严重尽职、营私作弊的行为,即休息者在实行休息合同时期,有玩忽职守、未失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许应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二是因严重尽职、营私作弊行为给单位形成严重损害。即使用人单位的有形财富、有形财富或人员遭受严重损害,如因大意大意、玩忽职守而形成事故;因任务不担任任而经常消费废品、损害工具设备、糜费原资料或动力,以及走漏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用人单位运用这一条款与休息者解除休息合同的,关键点在“严重损害”,也就说何谓“严重损害”。依据《休息部办公厅关于 <休息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则,“本条中的‘严重损害’由企业外部规章来规则,由于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严重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方便于对严重损害作一致的解释。若由此发作休息争议,可以经过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则的严重损害停止认定。” 由此可见,关于何谓“严重损害”,界定权首先在用人单位,但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界定,比如损害自身很小,而将其界定为“严重损害”,这样就能够因违犯“公允、合理”准绳,不能被采用,只能由仲裁机构和法院予以重新认定。假设企业对何谓“严重损害”事前没有界定或界定不合理,当事人发作争议时,仲裁机构与法院有权对此


作出界定。因此,企业事前对“严重损害”作出明白界定十分重要,否则,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就等于将界定权完全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自己就将失掉自动权,在仲裁或诉讼时就会多一层败诉风险。

  案例一:黄先生是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空调维修工人,该公司以为,黄先生维修的空调常存在返工,给公司形成了损失,便作出解雇黄先生的决议,黄先生不服将该争议提交到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在审理时发现该公司只是笼统的说黄先生返工给公司形成了损失,详细的损失数额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并没有事前明白形成多大的损害公司可以解除休息合同。最后,在仲裁庭的调停下,公司撤回了解雇决议。

  案例二、谢某系某公司管理部主管,2006年公司搬迁新址装修时,谢某应用职务之便,选用自己冤家的装修公司为公司停止装修。结果,装修时许多资料系冒充伪劣,给公司形成了20余万元的损失。公司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则决议与谢某解除休息合同。谢某不服,向外地休息争议仲裁部门申诉,要求继续实行休息合同。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则,因任务人员的缘由,给单位形成直接或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公司可以提早解雇。最后,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出谢某的央求。

  点评:案例一中公司无法以“严重尽职,给公司利益带来严重损害”为由解雇休息者,而案例二中公司却可以以此为由解雇休息者,缘由就在于案例一中公司没有事前对“严重损害”作出界定,而案例二中公司事前对“严重损害”作出了明白详细的界定。

  被清查刑事责任解除休息合同

  《休息法》第25条规则,休息者被依法清查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休息合同。适用这一规则解除休息合同的,关键要了解何谓“被清查刑事责任”。依据原休息部《关于贯彻执行〈休息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9条的规则,“被依法清查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犯裟だ据刑


法第32条免于刑事奖励的。此外,原休息部《关于贯彻执行<休息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31条还规则,休息者被休息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理想解除与该休息者的休息合同。

  案例一:刘某因涉嫌偷盗,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在关押时期,其所在企业以其被清查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休息合同。后来刘某被公安机关以证据缺乏予以无罪释放。刘某要求原单位恢复休息关系被拒,单位不予恢复。刘某到外地的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休息争议仲裁委 案例二:徐某系某公司职工,公司与其签署了5年期限的休息合同。在任务到第三年时,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院刑事拘留,后同意拘捕,后经法院审理被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该公司便开出退工单,与徐某解除休息关系。徐某申诉至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与其恢复休息关系,未获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