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价、审计同时停止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准绳

资产评价、审计同时停止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准绳
1、协调时点
审计的报表截止日与资产评价的基准日宜采用同一时点,这样,被审计、评价单位某日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成为审计与评价一致的对象,便于停止协作。
2、数据衔接
无论是资产评价报告运用审计结果,还是审计报告运用资产评价的结果,都必需妥善处置数据的衔接效果。资产评价应以审计的“终点”为评价的“终点”,即在已得出的“审定数”基础上停止评价:而审计则应以评价的“终点”作为审计的“终点”,即在已得出的评价价值的基础上停止审计。出具有告时,如评价人员不认同审计结果,可以在评价进程中调整;如审计人员不认同评价结果,可在审计进程中调整。但评价人员与审计人员在停止这样的调整时,都应当慎重。
3、分工协作
      当资产评价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价企业的全体价值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长等候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状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审计担任查验核实其详细数额,如无特殊状况存在,应容纳审计的结果。
      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有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原始本钱(账面价值),其实践价值确实定则由评价担任。审计时应充沛思索与容纳评价结果。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中凡是清算清点时数量增加或已无实物形状的,均应在审计中予以减值处置。
      当资产评价与审计区分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价机构可在审计时派员参与审计进程,其中假设评价只触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价机构区分派员,结合确认所评价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