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审计、评价报告的相关提醒

资产审计、评价报告的相关提醒
      在资产评价与审计运用双方的任务结果时必需在审计报告与评价报告中作明白提醒:
(1) 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价行停止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相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价的方法,本报告中罗列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本钱价为基础得出;有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践价值将由资产评价确定”。然后完成的评价报告中可在计价准绳和计价方法段作相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等候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一切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价价值,除有特殊状况的一般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价先于审计停止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顺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价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有形资产……停止了评价,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价报告的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