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价审批顺序

资产评价审批顺序
为规范资产评价管理任务,特制定以下审批顺序:
一、 资产评价立项审核顺序
资产评价立项审核是指依据企业资产评价的目的,审核其经济行为能否契合法规和政策,申报资料及手续能否完备,所委托的评价机构能否具有评价资历。由企财科主管资产评价机构能否评价资历。由企财科主管资产评价任务的同志对企业所报资料停止审核,科长复核后同意立项。同意立项后企业方可末尾评价的详细实施。
二、 资产评价确认审核顺序
资产评价确认是指财政部门对评价机构出具的报告停止审核,审查其运用的评价方法能否恰当、有无漏评或重评、影响资产变化的要素能否合理、评价价值能否合理等。
1、 依据市评价中心规则,被评价资产净值400万元上的,由市评价中心审核、确认。详细顺序是: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后,由企财科主管资产评价的同志对报告停止初审,并拟写资产评价确认审请函,将报告报送市评价中心。
2、 被评价资产净值在200万元-400万元之间的,由企财科主管资产评价的同志对评价报告停止审核,科长复核,主管局长复核并提请局长同意后操持确认手续。
3、 被评价资产净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企财科主管资产评价的同志对评价报告停止审核,科长复核,主管局长签字后操持确认手续。
以上方法自二00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