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禁忌:一身不事二主

年终岁末,不安现状的职场中人拿完了年终奖,纷繁末尾寻觅新方向。职场专家提示:休息合同还未解除之前,不要急于签署新约。休息者“一仆二主”的行为是违犯《休息法》的。一旦清查责任,“新东家”将承当“连坐”责任。
   另觅高薪忙跳槽 
  小王原是甲公司的产质量量检验员,签署了三年休息合同。但是,甲公司效益不好,工资低不说,有时连奖金也发不出,“跳槽”的念头在小王的脑海里生了根。前不久,时机总算来了,一次招聘会中,乙公司的福利、待遇都十分契合小王的心意,并顺利地经过了各项考核。
 
  几天以后,小王向甲公公家事部行动提出要求解除休息关系,未获赞同。小王不以为然,次日照旧去乙公司下班,并与乙公司签署了三年休息合同。乙公司不知小王身有旧约,为其操持了招工录用注销备案手续。
   新东家难免“连坐”
  事隔不久,甲公司得知小王已被乙公司录用,遂向休息争议仲裁委员会央求仲裁,理由是乙公司与尚未解除休息关系的王先生签署了休息合同,并且操持了招工录用手续,给企业形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乙公司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对此,乙公司深感委曲。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假设招用了没有与原单位解除休息关系的休息者,该用人单位能否应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休息仲裁部门经过调查审理后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法》第99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合同的休息者,对原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乙公司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跳槽解约应按顺序 
  雇佣双方解除休息合同都应遵照一定的顺序。按规则,休息者若提早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休息合同;30天期满,用人单位必需在7天内为休息者操持好退工手续。否则,一旦给求职者形成损失,是要承当相应责任的。休息者完全可以经过正常的途径解除合同。
  同时,休息仲裁委员会也提示用人单位:在招工录用职工时,首先应该弄清楚该职工的真实身份状况,不要自觉地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休息关系的职工,以免承当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