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分类的原则

招商引资分类的准绳

  为了保证经过招商引资分类后目的市场能为经济区制定有效益的招商战略和战略提供依据,经济区在停止招商引资分类时,必需遵照以下准绳:

  (一)可权衡性

  是指招商引资分类规范和分类后的目的市场是可以权衡的。首先所确定的分类规范必需明白,每一个目的市场(投资者群体)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在一个目的市场中的投资行为必需相相似。其次所确定的分类规范可以从投资者群体那里失掉确切的情报,并且还可以权衡这些规范各占的重要水平

  (二)可招商性

  是指招商引资分类后的目的市场是可以应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招商的。可招商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分类后的目的市场是值得经济区去招商的。这就要求分类后的目的市场不能大小,必需有一定的投资者数量和投资力。二是分类后的目的市场是经济区可以去招商的。招商外资分类是为经济区确定投资者群体,更好地展开招商引资任务效劳的。因此,招商引资分类必需保证目的市场是经济区可以应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到达的。同时,目的市场中的投资者可以了解经济区的项目,并且可以顺利地实施投资行为。

  (三)有效益性

  是指经济区能在分类后的目的市场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首先必需坚持目的市场有一定水平的动摇性,即在相事先期内不需随意改动自己的目的市场。这样做有利于经济区制定比拟临时的招商引资战略,不致遭受投资者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其次必需保证目的市场规模能顺应经济区扩展开展的需求。分类后的目的市场,不只要保证经济区在短时期内招商盈利,还必需使经济区坚持较长时期的经济收益;不只能坚持动摇的收益,还必需有一定的开展潜力,使经区在选定的目的市场上能不时扩展,从而不时提高经济招商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