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加工贸易其它鼓舞政策

境外加工贸易其它鼓舞政策
一、凡已获准展开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国际消费企业,如尚未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只需提出央求,外经贸部即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详细方法参见[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553号《关于对展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有关效果的通知》)。

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资料,如触及出口容许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布置。

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运营管理人员,在外派审批手续上予以适当简化。

(详细方法参见[1999]外经贸政发第182号《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运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