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加工贸易管理规则

 异地加工贸易管理规则
 异地 加工贸易 概念:

  “异地 加工贸易 ”是指加工贸易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将出口料件委托另不时属 海关 关区内加工消费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展开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进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
 
   运营单位异地加工贸易央求,须向主管 海关 提交下列文件,

  1、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同意证》;

  2、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消费才干证明》;

  3、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央求表》;

  运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央求时,关于操持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运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状况正常的,在《央求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同意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消费才干证明》一并制造关封,交运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操持合同注销备案。

  运营企业凭下列文件主管海关操持合同注销备案。

  1、《加工贸易业务同意证》;

  2、“委托加工合同”;

  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消费才干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央求表》;

  5、其他有关单证;

  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操持合同备案手续的,除上述文件外还必需持有运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注:

  1、 海关对展开异地加工贸易的运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假设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反,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
  
  2、 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运营单位应按 规则 交付备案出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
  
  3、运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展开异地加工贸易。
  
  4、 运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不时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展开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对比上述 规

定 操持。
  
  5、运营单位不得将保税出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