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法律失职调查实务

企业并购中的法律失职调查实务
一、 失职调查概述

企业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在并购进程中,由于购并方的疏忽,往往会招致这样那样的纠纷,并给购并方带来损失致使失败,企业并购要取得成功取决于许多要素。但是,收买方对拟收买目的公司的信息的了解的水平是最为重要的要素。

   为了尽量减小和防止并购风险,在并购末尾前对目的公司停止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其目的昵了解目的公司各方面的状况。这样的调查任务比拟专业,需求委托专业机构停止,其通常包括委托律师调查目的公司的主体资历、目的公司资产有无设定抵押、存在的债务债务等法律风险;委托财务公司对目的公司的财务报告停止剖析,剖析他的盈利才干,剖析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委托环境评价机构对目的公司所触及的环境维护事项以及能够带来的损失停止评价;对目的企业的业务失职调查就是剖析其业务,收买之后,能不能到达业务整合的目。对目的公公家力资源调查,人力资源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管理层人员的组合与水平,二是职工人员状况与任务水平等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调查被总称为“失职调查(Due Diligence)”。

另外,有人将资产评价公司对目的公司的资产的评价作为失职调查,笔者以为从严厉意义下去说,这并不是失职调查,而仅仅是为双方买卖的价钱找一个比拟客观的依据,尤其在收买国有企业时,资产评价是一个必经的顺序。

在上述几种失职调查中,法律失职调查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调查。

在收买前,出让方通常会对目的公司的存续与运营的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收买方则没有。经过实施法律失职调查来可以弥补收买方与出让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并且,担任停止法律失职调查的律师会依据调查取得的信息,告知收买方拟收买的目的公司存在哪些风险,哪些义务等法律效果,这些风险与义务的承当将成为收买与出售目的公司的双方在谈判收卖价钱时的重要内容,有时,当获知的风险和义务难以承当时,收买方并购会自动


的坚持行为,由于他明白,停止该项并购将带来更多的损失,而不是利益。

二、法律失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与剖析

法律失职调查就是为了获知目的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以此判别收买中的风险。这些风险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并购中存在的各种圈套———注册资本出资缺乏的圈套、债务黑洞的圈套、担保黑洞的圈套、工资福利担负的圈套、违法违规历史的圈套、税务圈套、环保圈套等等。防止不了这些圈套,收买完成后收买方就会发现所收买的企业不是想象中的能为其发明价值的资产,而是一个烫手的火球。

  法律失职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以一份简明范本为例):

一、 审查拟收买目的公司合法的主体资历

审查目的公司的主体资历是为了确保买卖的合法有效,即买卖方是合法存在的,具有停止本次买卖的行为才干。对目的公司主体的合法性的调查主要包括两个方便:一是其资历,即目的公司能否依法成立场所法存续,包括其成立、注册注销、股东状况、注册资本交纳状况、年审、公司变卦、有无吊销或注销等。二是其能否具有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运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修建资质、房地产资质等

二、审查目的公司的资产及财务状况

这里主要是核实目的公司的各项财富的权益能否有瑕疵,能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益的行使、转让能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的公司的各项债务的完成能否有保证,能否会变成不良债务等,以确保收买方取得的目的公司的财富关系清楚明白,权益无瑕疵,无法律上的阻碍。

三、审查目的公司的债务债务状况

目的公司的各种负债会增大收买方的责任,由于这些债务在收买后还是由目的公司承当的,当然,债务剥离式的收买除外。还有一些因权益义务不清楚而发作争议,未来一定会提起诉讼或被起诉的状况将为收买方的责任添加不确定性。这时,并购律师就要对目的公司能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停止剖析,研讨,将它们定性、定量,为收买方停止谈判提供合理的依据。

四、重要买卖合同

关于公司的存续


与开展相当重要的买卖合同,是收买方律师细心审查的重要对象,这些合同通常包括临时购置或供应合同、技术容许合同、大额存款合同、公司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运用合同、关联买卖合同等等。并购律师对这些合同停止审查,目的是:第一,确定收买完成后收买方并不会丧失合同中规则的预期利益,这是由于,有些公司之所以可以签署的一些重要的合同是应用了其公司大股东的关系,所以,这种合同中往往规则,当目的公司因被收买等缘由出现控制权变化时,该合同将需提早实行支付义务,或终止运用权或相关权益。第二,确定这些合同中权益义务能否平衡,目的公司能否处于严重不利的情形中。

五、审查目的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

知识产权等有形资产具有重要的价值。并购律师应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状况(一切还是经过容许协议运用),有效期限状况,有无分容许、能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等等。

六、审查目的公司的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布置

目的公司的雇仆人员的数额,目的公司能否对重要人员停止了相应的鼓舞措施,能否存在对此次并购形成阻碍的休息合同,这些都需求在失职调查时充沛留意到,并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或规避措施。关于目的公司的普通职工,普通只审查公司的劳务合同范本,但是关于董事等初级管理人员则需逐一审查其效劳协议的主要内容。这种审查是看其薪酬水平以及假设将其解职公司所需求的补偿数额。

七、 对目的公司管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

对目的公司管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主要是审查目的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对这些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利,公司严重事项的表决、经进顺序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本次收买能否存在顺序上的阻碍,能否取得了合法的授权等等,以确保本次收买买卖的合法、有效,防止能够争议的发作。

八、对目的公司能否存在严重诉讼或仲裁的调查

公司的诉讼或仲裁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责任和损失的可


能。并购律师的审查将注重于这些诉讼或仲裁胜诉的能够性,以及由此能够发生的法律费用和赔偿责任的开支。

  关于并购律师的法律失职调查对象来说,其规模的大小不同,从事的行业也千差万别,所以每一个失职调查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是无独有偶的。并购律师要依据详细状况,设计出不同的调查文件,经过勤勉、仔细的剖析研讨得出结论。

  有一个需求留意的效果是,鉴于大局部供调查的文件资料都是由目的公司提供的,所以,有些律师在操作时并没有自动的去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停止再次的核实,笔者以为这异样是不妥的,由于目的公司存在提供虚伪文件的能够性。并购律师应对其提供文件中的最关键效果停止再次核实,例如,其合法主体性应到工商局核实,其房产权属应到房管局核实等等。

  法律失职调查的完成后,并购律师一定要给收买方一个真实的、牢靠的结论,不能有任何虚伪和水分,要将风险要充沛的向收买方予以提醒,即使收买方因此而坚持了收买。由于并购律师停止失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提示与防范风险,而不是为了竭力的促进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