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技术创新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日技术创新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日两国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
  美国的技术创新是以市场为导向,其动力机制是由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共同推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融资方式,二是股票市场的外部监督。公司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从资本市场筹措长期资本,在公司外部长期融资中约有70%来自债券,30%来自发行股票。外部监督主要来自股票市场,美国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其中养老基金在机构投资者拥有的股票中占2/3以上。由于美国法律并不鼓励股东主动参与公司治理,在公司董事会中他们实际上没有任何代表,只是被动的投资者,只关心股票红利收益而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绩效不好的企业,股票会被抛出,股票价格的持续下跌将会导致故意接管行为,这对于公司经理人员是个很大的压力,促使他们努力工作,提高公司盈利水平,以免被接管。这种体制一方面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资金保证,另一方面为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技术创新提供了动力、压力和监督机制。
  日本技术创新的经验概括起来就是一条:有一个好的机制。这种机制是在政府诱导下,以科技同经济相结合的创新观念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实现商业利润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为辅助的民间性科研开发体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受利润动机和市场信息的支配,日本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对消费者需求的动态极为敏感,技术创新战略是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重点是着眼于研究开发消费者需求量大、需求紧迫、开发周期短并且投资少、收益高的项目。正是这样的技术创新机制,构成为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发展的驱动器。
  二、美、日两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积极推动作用
  美国的政府在技术创新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主要采取间接方式。美国并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全面负责国家创新系统,只是在克林顿入主白宫后,为重振国内经济,加强国家对科技体系的直接干预,1993年1月签署总统令,成
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并亲自担任主席,促进了政府参与民间科技开发。美国国家技术创新系统的最大成功之处,就是在私人投入与政府投入之间保持了一种适当的平衡,既保持足够的私人刺激以鼓励创新,又保持足够的促进创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如1997年美国政府与企业界投在R&D上的金额为2056亿美元,这一数额超过了日、德、法、英、意五国研究开发经费的总和。1999年,美国对基础研究的经费增加约8%,达到近170亿美元;应用研究经费增加约5%,达到164亿美元。美国在科技研究开发上的高投入已经并将继续给经济发展带来高回报。
  日本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主要体现在:
  1、政府的政策推动。日本政府技术创新政策主要有经济资助政策和组织协调政策。经济资助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贷款优惠等三大政策。财政补贴政策是政府直接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补贴,补助对象是政府和大学的研究机构、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对企业进行的技术研究、应用研究经费或研究开发所必须的设备费和运转费,其中的一半由政府补助金提供。如战后日本政府先后向企业提供了工矿业重要技术研究开发费补助金、能源技术开发补助金、促进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补助金、民间运输机械开发补助金等。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有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减免税收,如1985年日本政府分别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在这两个税制中规定,企业用于购置基础技术(包括尖端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电信技术及空间开发技术)开发的资产免税7%,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和试验经费免税6%。贷款优惠政策是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以低于商业银行的利率向企业R&D活动提供贷款。如日本政府规定,采用各种新技术制造出口船舶的厂商可向银行申请长期低息贷款,额度可达船价的20%,年利率仅为4%。组织协调政策的实施方式包括委托式、联合式和重点资助式。委托式是指政府委托有关
科研机构或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其费用由政府拨付;联合式是指政府支持企业就有关重大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建立联合开发组织,政府扮演的角色就是为这种联合组织提供优惠政策和保障服务,并在必要时参与联合组织中企业间的协调;重点资助式是指由政府出面,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和相关企业共同进行重大项目的科研开发,政府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其所涉及的项目大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中的关键技术。如1976—1979年间,日本政府为促进本国半导体技术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组织通产省所属电子技术综合研究所和富士通、日立、三菱、东芝和日本电气等五家企业联合研究,并由政府提供了291亿日元的经费,占全部研究经费的39.9%,至1979年该组合解散时已取得了1000余项专利。
  2、政府的技术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在日本占有重要的地位,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但这些企业研究开发能力明显弱于大型企业,构成制约整个国家技术创新水平的“瓶颈”。日本政府以此为突破口,采取了以下技术推动措施:一是提供技术指导,二是提供技术信息,三是提供技术培训,以此来加速先进技术向中小企业的转移。
  3、金融和法律的推动。日本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普遍开展得益于日本独特的金融体系。日本战后成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满足了企业技术创新对资金的需求,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先行融资,从而引导了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进而带动了社会庞大的资金存量向技术创新转移。出台法律也是日本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针对当时企业设备严重落后的现实,法律规定对企业现有设备采取“强制报废、政府收购”的方式,加快企业设备更新。在60—70年代,日本政府为“收购废弃”累计支出近4000亿日元,废弃的纺织机械相当于60年代中期拥有量的2/5。
  三、美、日两国的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私营企业在美国技术创新过程中担当主角。美国工业企业中凝聚的科技含量可用三个最简要的数字来概括:一是每年的R&D经费,如1997年美国政府与企业界花在R&D上的金额为2056亿美元,超过了日、德、法、英、意五国R&D经费的总和;二是约有300万人的工程师和科学家;三是工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全国R&D经费的72.7%。美国技术创新的中坚仍然是大公司,大公司通过签订合同接受政府委托,或自己直接投资开发。大公司的中央实验室或研究开发部以其雄厚的资金和人才实力不断推出创新产品,使公司保持强劲的竞争力,在国际市场上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如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在纽约州的中央实验室拥有科研开发人员3000多人,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就有4位;1992年该公司R&D经费投入高达51亿美元,比我国同期R&D经费总投入(209.8亿元)多两倍以上。下表为1997年世界大公司R&D经费排行榜,我国R&D经费共为481.9亿元,还不到通用汽车公司全年总投入的1/2。与大公司相互呼应的是一批高技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以其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而显示出独有的实力和特色,在美国工业科技创新中日益显示出活跃的生命力。据统计,美国每年约诞生6万家高技术小企业(这些企业后来有的破产、有的发展成为大中型企业),这些小企业具有极强的创新意识,每年获得专利占国家颁发专利总量的60%。
  日本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是否是企业可以从一国R&D资源配置上得到判定。从资金投入看,日本企业非常重视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据统计,1983—1996的14年间,日本R&D经费构成中,企业投入经费所占比重从63.5%增加到72.3%,并有继续增加的趋势。从人才投入看,日本民间企业科研人员始终占有多数,分布在民间企业的R&D人员占全国R&D人员的比例从54%上升到59.4%,而我国上述两项指标分别仅为23.4%、24.9%。为了加强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早在1948年,日本就在通产省设立中小企业厅,作为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机构,指导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并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中小企业的技术指导、技术开发、技术人员进修等事务,对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美、日两国不断探索技术创新的具体途径
  自二战结束以来,美国就一直在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佳模式。20世纪50年代初,这种模式被找到了,这就是所谓的科学园或科学工业园。美国斯坦福大学附近的硅谷以及麻省理工学院四周的波士顿128号公路两旁就是当时兴起的两个科学园。一个在美国的西部,一个在美国的东北部,两者遥相呼应,对美国乃至全世界的科技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目前,美国各地都把兴办科学园区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特别是美国硅谷己成为全世界仿效的榜样。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技术创新法》,允许由联邦政府资助的R&D项目承担者取得其专利权,并鼓励产业部门、联邦实验室和大学之间共同研究,这种遍布全美的工业与大学的合作研究中心改变了传统的高等工程教育方式,有利于发现具有远见卓识的科技人员。1992年美国政府提出《全国技术倡议》,重在加速将国家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和技术推向市场,政府每年从国家实验室和主要研究机构向民间团体、私营企业转让100项技术。如国家航空航天局在全国设立了6个地区技术转移中心。推进空间技术的商业应用。
  日本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是走引进技术基础上的消化吸收并发展创新的道路,战后的日本是世界引进技术最多且收效最为显著的国家。二战结束后不久,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吸收性发展战略”,即吸收一切国外先进技术,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振兴经济并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在短短15年间(1955—1970),日本企业几乎掌握了全世界半个世纪以来发明的全部先进技术。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日本企业引进技术绝非简单地仿造和使用,而是重
点放在消化吸收后的改造和创新上,最终建立起自己的技术创新系统。有资料表明,日本各产业部门从国外购买专利技术的费用总额与消化吸收的研究费用总额之比,平均为1:7,这同我国大中型企业引进技术经费与消化吸收经费之比为17:1(1997)有着巨大的反差。70年代后期,日本为适应高科技的发展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确立了以引进与独创相结合的科技发展战略,实行了“官、学、民”三位一体的科技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能够把政府、大学和企业的优秀科研人员集中在一起,组成重点项目攻关小组,它能突出团队意识和民族精神,着眼于挖掘人的智慧和潜能,这种官民结合、市场与等级制组织结合的独特管理模式,使政府既能通过与民间企业的密切协商来制定一致赞同的高科技产业政策,又保留了通过各种方便之门进行有选择的干预的可能性。1996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以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行动计划,大幅度地增加了科技投入,将R&D经费增加了一倍,日本政府认为这是划时代的行动计划。
  五、美、日两国技术创新对我国的启示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企业技术基础差,规模普遍小,不可能有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那样巨额的技术创新投入。因此,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在国家技术创新中的引导推动作用,集中力量在关键性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1)政府要把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作为“十五”时期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重点,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制定配套优惠扶持政策,并将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人力资源开发,核心竞争能力的培育和发展等反映企业长期竞争力的一系列指标,列入国有企业的考核指标体系。(2)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直接组织技术创新活动为主,转向宏观调控、创造条件和环境、制定法律法规、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促进产学研三者合作为主。政府要提供信息服务,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功能;发展专利事业,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查处假冒
伪劣产品和侵权行为;加大对R&D投入,政府应通过立法形式规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比例,使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有充足的资金保证。
  2、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从外部机制看,必须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依靠政策倾斜、法律保护和市场培育等手段,真正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投资主体、利益主体、风险主体、研究开发主体和决策主体。从内部机制分析,必须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企业产权制度、分配激励制度、内部组织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和优胜劣汰。要改变国有企业经营者单纯由上级任命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市场选择和淘汰机制,建立有效的企业家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技术创新中的灵魂和核心作用。
  3、高度重视对创新人才的培养。我国科技人才缺乏,科技人员流失现象严重,对科技人员利用效率也不高。科技人员分布也不合理,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2/3的研究开发力量分布在企业之外,企业缺乏创新能力。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现行教育体制主要是应试教育,难以培养出创新型人才。
  科技以人为本。政府必须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革教育体制,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形成高校和创新企业间人才与资金的良性循环。要在全国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形成一整套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力度,鼓励科技人员以成果、专利入股,把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同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挂钩,充分调动和激发科研人员的智慧与创新潜力。
  4、加强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开发。引进技术固然重要,但建立一个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开发的机制更为重要。长期以来,我国对技术装备盲目、重复引进的问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由于不重视消化、吸收和创新,致使国家每年技术装备进口额持续上升,不仅造成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国
内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为此,国家应统一规划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引进,然后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最后再转移到企业中去。要调整技术引进的结构,从企业单独引进向科研、制造系统联合引进转变;引进目的从生产使用、进口替代方式为主向消化创新、参与国际合作等方式转变;引进方式从单纯进口生产线向重视引进软技术和必要的关键设备转变;引进对象从以“产品导向”的技术为主向引进产业基础技术、关键技术和高新技术为主转变。
  5、积极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针对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存在的政策支持不足、融资困难、技术落后等具体问题,必须重点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快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制建设,把有关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制化;二是成立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国家机构,落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法规,促进技术创新的高效运作;三是在融资、财政、税收等方面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强其创新和竞争能力;四是加强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国家实验室等单位的科研合作,降低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快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并为中小企业培养、输送创新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