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有关“要建立、健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机构”的要求,加强对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目的在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大力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大幅度提高生产率,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致力于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国家科委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宏观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任务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基本功能是组织社会科技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以及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六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分为地方和行业两种类型(其中含为推广若干重大共性先进技术而建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两者优势互补,分工合作,构成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网络。  
  第七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提供科技、经济、人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提供企业诊断和改善管理方面的服务;
  (三)提供人才培训服务;
  (四)组织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建立技术依托;
  (五)组织新技术(包括管理技术)的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协助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六)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合作渠道;
  (七)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提高生产力的对策,向政府提供相关建议;
  (八)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组    建
  第八条  国家科委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和申报工作实


行分级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同意,由地方科委提出,报国家科委审批;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科委审批;地(市)、县(市)及其以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条件:
  (一)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地方科委要加强领导,把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纳入地方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帮助各中心形成主导业务;
  (三)具备较完善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四)具备与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结构;
  (五)具备联系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七) 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八)有完善可行的组建方案。
  二、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条件:
  (一)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行业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相结合;
  (二)面向本行业中小企业服务;
  (三)具备较完善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四)具备与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结构;
  (五)具备联系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七)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八)有完善可行的组建方案。
  第四章  创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条  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在地方、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开展创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活动,其目的在于集中力量形成一批优势明显的示范中心,使之成为中小企业技术创


新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 
  第十一条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力度较大;
  (二)具有一个改革意识强、积极开拓进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的领导班子和一支高水平、富有献身精神的业务骨干队伍;
  (三)具有较强的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手段;
  (四)为企业服务取得显著业绩;
  (五)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程序是:各地方、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或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科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考核、认定,并颁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牌匾和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管理以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国家科委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制定与实施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及考核与认定。
  第五章  支撑条件   
  第十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和发展所需经费应以地方或行业投入为主、国家科委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创收及社会赞助等多渠道筹集。起步阶段以政府支持为主,逐步提高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状况和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支持的情况,选择重点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  国家科委的资助必须用于第二章第七条所规定的任务及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相关的任务。 
  第十七条  国家科委对已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将给予较强的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支持的重点是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人员培训及国际合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科委定期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在考核中,对第一次没有达标者,给予警告;对第二次仍没有达标者,将取消其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称号。 
  第十九条  国家科委对在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与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