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的本质及政府对特许人的特别要求

特许经营的本质及政府对特许人的特别要求
    特许经营及其本质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是连锁经营的其中一种形式(连锁经营另外还有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两种形式)。
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一种经营方式。其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特许经营是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的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因此,特许经营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经营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组织方式,被特许者投资特许加盟店而对店铺拥有所有权,但该店铺的最终管理权仍由特许者掌握。


   3)、成功的特许经营应该是双赢模式,只有让被特许者获得比单体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经营关系才能有效维持。
政府对特许人的特别要求
一、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二、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