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连锁店组织制度

特许连锁店组织制度
第一条 XX连锁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即连锁权授予者与连锁权接授者(以下简称乙方)之间互惠共利,为保持良好关系起见,特缔结本规章合同。

  第二条 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以“XX连锁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 乙方为本事业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员执行此事项。

  第四条 乙方签约后,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 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缴付基金服务费的义务,该费用自合约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一次付清,由甲方通知乙方于限期内缴付。

  第六条 甲方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

  (一) 甲方在乙方所属的编制区域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二) 甲方应定期提供免费研习机会给乙方,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三) 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乙方的业绩;
  (四) 甲方制造或开发、采购商品及营业用相关物品提供给乙方,其售价应合理且在市价内;
  (五) 甲方应聘请专家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七条 乙方应遵守的约定事项

  (一) 应尊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的一切决议事项;
  (二) 每月至少应划拨1万元以上的费用给甲方授权的连锁店以作广告,此项活动应交由甲方执行;
  (三) 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商品、物品达1万元以上;
  (四) 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甲方;
  (五) 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甲方报告,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六) 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

  第八条 本合约解除依“XX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X条规定


办理。

  第九条 本合约在甲、乙双方相互信赖与理解的前提下制订,对于本合约所订事项应以善意方式予以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经营决策委员会”及甲方商订。

  第十条 以上本合约、诸条款应相互确认,而不能有所指责或不履行。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约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发给乙方下列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并遵守:

  (一) XX连锁机构组织章程;
  (二) 经营决策委员会办事章程及议事规程;
  (三) XX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