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五要素(三)--基金保管公司

信托人是受益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人。根据海外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信托财产被挪为私用,任何单位信托基金都必须委任基金保管公司,基金的组成与运作要实行经营与保管分开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对投资者提供基金买卖和咨询服务,下达投资决策指令。基金保管公司另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专户,投资人的出资存放在保管公司的独立帐户内,由基金保管公司依据基金经理公司的指示保管和处分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保管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其债券方都不能动用基金财产。日本及德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定:基金保管公司是基金信托契约的受托人,基金信托财产应转移到基金保管公司名下,保管公司根据管理公司的指示保管信托财产,审查信托资产的投资组合事务,并对管理公司的投资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但是,由于信托人的主观原因未能接受基金经理的正确指令致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时,一切后果均由信托人负责。

信托人除了要负责保管好基金资产,监督经理公司按照信托契约行事外,在基金整个运作中还负担如下具体的行政工作:

1、 会同基金管理人处理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的申请,并为认购者签发单位持有证书,同时代为新的单位持有人或股东登记注册。

2、 会同基金管理公司处理单位持有人赎回基金的申请,并为其撤消注册,确保赎回款项迅速支付给退出基金的原单位持有人。

3、 配合基金经理公司进行基金的分红派息工作。

4、 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发表的基金年报是否符合信托契约和公开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并将合乎规定的基金年报公开或分发给单位持有人。

5、 信托人对基金的资产净值进行独立核算,公布基金单位的卖出价和买入价,同时确保基金的会计及帐目符合审计标准。

6、 信托人必须创造条件,确保基金当天交易的证券或其它金融产品能够迅速交收。

7、 信托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投资和借贷的限制执行更为严格。但对受托管理基金资产的经营好坏及盈亏不负任何责任。

信托人在单位信托基金的运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可以说它是单位持有人、基金经理、经纪人以及有关银行的联络中枢。国外证券管理部门对信托人的资格有明确的要求:规定信托人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之外而且具有一定资产和信用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或保险公司担任。有的国家或地区同时还规定,信托人与经理人之间的相应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对方总股本的10%以上,其中任何一方不得担任对方的董事或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