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五要素(二)--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适应投资基金的操作而产生的基金经营机构;根据组建基金的信托契约,基金管理公司是新基金的设计者,是基金的委托公司,对基金的信托资产有直接的信托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基金成立的报批、筹建、实施等一切业务事宜。

2、 设计基金品种,与信托人签订"信托契约",严格按照信托企业的条款进行基金的正常操作与管理。

3、 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受理基金受益凭证的发行、转让和赎回事宜,并定期公布信托的净资产和交易价格。

4、 制订信托基金的营运方针和投资策略,加强投资对象的可行性分析,组织具有金融管理、投资经营经验的专业人才或投资顾问,尽可能地获取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定期编制并向投资者公布有关基金的财务报告。

6、 经理人不保证透过其经营管理及投资活动而令基金取得增值,但应担保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管理,并将获得的增值收益合理地分配给投资者。

7、 接受信托人、基金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核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经各国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营业执照者才有资格作为基金经理人受理基金业务:

(1) 符合规定的法人机构。在香港,基金经理人必须为一专业基金管理的有限公司,通常是被认可的财务机构的附属公司,尤以商业银行居多。

(2) 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

(3) 设立的基金业务符合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

(4) 具有良好的证券经营业绩记录和具有经营管理基金的专门人才和可行的投资计划。

(5)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