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商场消防平安管理,维护国度财富及公民生命财富平安,依据国度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状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度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在本市举行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平安的监视机关。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视机构,详细实施商场消防监视反省、火灾缘由调查和处置。

  第五条 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担任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平安任务担任。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则;

  (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平安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停止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依据本商场实践状况,制定应急方案,活期停止演练;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平安反省,依照国度及本市有关规则整改火险隐患;

  (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维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缘由;

  (八)依据营业场所规模及运营商品的火灾风险性,装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前方可上岗。
  
  第七条 商场应对从业人员停止消防知识培训,并到达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风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作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运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 商场营业场所必需遵守下列规则:

  (一)设置清楚“制止吸烟”标志;

  (


二)消火栓应有清楚标志,不得阻碍其正常运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关闭售货区应坚持疏散通道的疏通;

  (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资料停止装修;其他允许运用可燃资料停止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置;

  (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听任何物品;

  (八)平安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平安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九)每日中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停止防火反省,做好自查注销;

  (十)值班人员应停止消防平安巡查反省;

  (十一)不准留宿有关人员。

  第九条 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平安责任书,明白各自消防责任。

  第十条 商场运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清楚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容许证》。制止无证运营。

  运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运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 商场电气设备的装置、运用、管理应契合下列规则: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历的人员装置、反省、维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装置应契合国度有关技术规范;

  (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区分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需是营业性电源,制止超负荷用电;

  (四)制止运用不合规格的维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寄存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担任人同意不得运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维护措施;

  (八)停电或中止营业后,应


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 商场内暂时装置电气线路,应由商场担任人同意,必需采用绝缘套电缆,运用终了应及时撤除。
 
  第十三条 商场营业场所制止吸烟和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担任人同意。用火前应肃清周围可燃杂物,装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用火后应清算用火现场,肃清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依据火灾风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平安管理制度,明白消防平安责任,落实各项平安措施。

  第十五条 商场应按国度《修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装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清楚易取的中央,制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商场应按国度有关规则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备,并活期反省、维修。

  第十七条 违犯消防管理规则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视机构下达的《消防监视反省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弭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 违犯本规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犯本规则形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团体,由公安消防监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