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失误要担责 如何解读

   “领导者决策失误将追究责任”并不是南昌最近出台的新规,在一年多前就开始公布施行。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当地有没有一例“决策失误”?

  互联网正改变着人们的新闻阅读习惯。网络媒体借助搜索工具,将不同时段不同地域的新闻以链接的方式组合在一起,往往别有新意。

  比如昨天的一条新闻在网上很热,题为《江西南昌出台新规:领导者决策失误将追究责任》。这则报道称,江西省南昌市新近下发通知,要该市各级行政权力部门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者“拍脑门”决策失误给国家和民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从网上的回应来看,这则不长的报道似乎又很有些“意味深长”。有位作者在灌输了一番政治学理论之后,言简意赅地疾呼《领导决策失误要自行“埋单”,好!》。另一位作者从法治的角度论证了《为决策失误埋单是依法行政必须》,他强调的是“依法追究非法决策者的责任,这是一个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尽管我很赞同以上这些评论中的观点,但我总觉得,这些常识性话语其实并不那么重要,甚至可能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新闻事实的遮蔽。假如网友有心的话,一定会留意到在这条“新闻”之后的那些关联新闻的链接中,还有一则题为《南昌:行政负责人不履职决策失误违法行政要问责》的消息。这是发表在去年 6月14日《人民日报》上的一则消息,其中明确提到《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获南昌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该办法对执行不力、决策失误、效能低下、违法行政等34种情况规定了相应的问责方式。笔者在一个法规库中很快就找到了这一《办法》的全文,其中载明《办法》系去年7月1日公布并施行。

  换言之,“领导者决策失误将追究责任”并不是当地最近出台的新规。既然已经有了制度化的《办法》,对那些经查明属实的决策失误,依《办法》问责决策人就是了。然而就在《办法》施行一年零三个月之后,公众没有看到南昌市公开


哪位官员因决策失误而被问责的个案报道,却又看到了一份《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据报道,该《通知》要求该市各级行政权力部门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者“拍脑门”决策失误给国家和民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我用很大耐心看完了南昌市的那个《暂行办法》,发现其中的问责包括了七项,即“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和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或建议免职、劝其引咎辞职。”决策失误,本属于重大失误,特别是未经民主讨论而形成的决策失误,更是不可容忍。雷同的规定接连而至,实无必要,对公众来说,他们更愿意看到哪怕有一位官员因为决策失误而“埋单”。我们想问的是,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当地到底有没有一例“决策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