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商标权的法律思考

共有商标权的法律思索
    所谓共有商标权,是指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的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条规则:“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央求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这是指基于共同央求而取得的商标权。虽然知识产权的共有在我国法律中早就存在,如我国《著作权法》就有协作作品的规则,但共有商标权却是第一次被规则在《商标法》中。因此,研讨共有商标权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共有商标权的特征
     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双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益主体的双数而不是权益客体的双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许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公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假设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公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益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假设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公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公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需求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益共有,与该商标所运用的商品和效劳有关。假设只要一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运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效劳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运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效劳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由于它所运用的商品或效劳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二、对共有商标权的“共有”的了解
     共有原本是物权法中的概念,它是指“少数人一切一物,为少数一切关系。” 共有商标权描画的少数人共同拥有同一商标的社会现象,它只是借用了物权法的概念,共同表达了权益的单一性和主体的双数性特征。理想上,物权法上的共有与商标权的共有有着基本的区别。
     1、两者的客体不一样。物权法的共有是指数人共同拥有对同一


物的一切权,其客体是物。从实质上说,物权法上的共有是一种一切权,它是和独自一切权相对独立的一种一切权的存在方式。而商标法中的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商标享有的公用权,它是商标权存在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共有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而商标不是物,不适用物权法的规范。商标是一种有形财富, 详细来说,它是一种“识别性标志权益”。客体的不同招致的昵峤种权益性质的差异和适用法律的分别,一切权是一种物权,适用物权法的调整,而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适用商标法的调整。当然,从更大的视野动身,两者都适用民法基本准绳的规范。
     2、两者的发生不一样。物权法严厉贯彻物权法定准绳,严禁创设法律规则以外的物权方式。作为一切权的物权方式,共有的发生方式有以下几种:(1)依据法律规则而取得,如在承袭末尾而遗产联系前,承袭人对遗产既享有法定的共有权。(2)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如经过买卖合同共同取得物的一切权。(3)基于公法行为取得,如基于国度赔偿而取得的共有财富。(4)基于理想行为而取得的共有,如数人共同占有无主物,数人共同猎杀的野生植物,可成立共有。无论哪一种取得方式,物权法上的共有通常表达的是私法自治的理念,表现了权益人的意思自在。当然,在特殊状况下,也能够需求国度机关的注销,但这并不能改动意思自治的实质。而共有商标权的取得,必需由国度机关审核,只要契合法定条件的才干由数人共同拥有同一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它描写着公权利的痕迹,浸透着公法的干预。可以说,物权法中的共有基本上权益人私力的结果,而商标法中的共有却是权益人私力和国度公力的合力结果,两者都是共有商标权发生的不可或却的基础性条件。
     3、两者的存续时期不同。物权法中的一切权系“永世存续,故为无期物权”。当然,一切权的永世并不是相对永世的,说一切权是永世的,只是表达出物权存续时期的相对动摇性,只需作为主体的一切权人和作为客体的物永世存在,


一切权就可以永世存续。但理想生活中却很难找到永久的一切权。一切权是可以消灭的,作为客体的物的消灭,就可以惹起一切权的消逝。如大米被吃掉后,原存在于大米上的一切权自然就消灭了。但不论怎样说,一切权的存续时期是相对动摇的,法律并没有为之设立一个固定的期限。而共有商标权的存在是有期限的。时间性正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它表达了对权益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商标法》第37条规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一旦到期,共有商标权就能够会消灭。但商标权的这个 10年时期毕竟不是除斥时期,满10年后,它还可以由于权益人的续展而延续。从某个角度说,共有商标权也可以象物权法的共有那样永世存续,前提是共有商标权人及时续展其商标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权的维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三、共有商标权的“共有”之性质
     在物权法中,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区分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局部,关于同一物享有一切权。” 共同共有,是指“依法律规则或依契约,成一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享有一物之一切权。” 共有商标权既然借用了物权法共有的概念,那么,如何看法共有商标权中“共有”的性质?它是按份共有呢还是共同共有?
     作者以为,共有商标权普通应为共同共有为。共同共有的各商标权人对其共有的商标对等地享有不可联系的权益,作为客体的共有商标并没有被划分为若干份额时,共有商标权应当视为共同共有。依照民法的基本实际,共同共有是基于一种共同关系,而共有商标权也是基于一种共同关系而构成的,这种共同关系就是各共有人必需共同向商标局央求商标公用权或许共同受让而成为共有商标权人。
     当然,在当事人有特别商定时,各共有人也可以按份共有同一商标。商标权毕竟是一种私权,应尊重当事人的特别商定。
   
    四、共有商标权的取得
     和物权共有的取得方式一样,共有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也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数人共同向有权机关央求并经其审查核准取得的共有商标权;继受取得是指经过法律行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则而取得的共有商标权。
     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是由于承袭、合同等而取得。当然,无论是承袭取得,还是协议取得的共有商标权,都必需经过有权机关核准公告。经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构成共有商标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央求。受让人应当保证运用该注册商标的商质量量;承袭人或许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公用权。
     共有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有两种方式,即使用和注册。商标权缘于运用,数团体共同运用某一商标,也能够构成共有商标权,例如合伙组织运用的商标,当合伙解散后,该商标权能够归个合伙人共同一切。但在少数国度,共有商标权发生于注册。我国《商标法》第5条只规则了经过共同央求原始取得共有商标权,理想上,关于只要运用而没有央求注册的商标,数个一切人也可以构成共有商标权,只是这种共有商标权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享有注册商标的公用权。当然,若该共有商标是著名商标,即使它未经注册,我国《商标法》为防止发生混杂,也制止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反或相似的商标注册在相反或相似商品或效劳上。
   
    五、共同央求
     共同央求是指数人为成为共有商标权人而就某一商标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央求。共同央求人提出央求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则的商品分类表填报运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称号。在共有商标注册进程中,一切央求文件都应标明央求人共同央求的志愿。央求人因变卦央求文件需求向主管机关注销的,彝暾明各共有人的身份。
     对共同央求不能做机械了解。在详细的央求进程中,共同央求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亲身央求,即各共同央求人共同亲身参与共有商标的注册央求;2、代表人央求,即数个共同央求人共同授权共同央求人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各共同央求人代为央求;3、代理人央求,即各共同央求人共同委托他人代为共同央求。对央求人来说,共同央求是


最牢靠的央求方式,每一个央求人都可以随时了解央求进程、主张权益及其救援,但其缺陷是各共同央求人相互牵制,影响了央求注册的效率。而代表人央求和代理人央求就可以补偿这一缺乏。当共同央求人之局部具有央求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代表人央求注册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央求人经过外部的明白协议,标明对代表人的授权、该授权模范围以及各共同央求人包括代表人对整个央求活动以及央求结果担任。在共同央求人不具有央求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委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的央求,显然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代理人央求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必需明白规则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尤其是代理人的权限,必需明白。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及其结果由委托人担任。授权不明时,若代理活动给好意第三人形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或许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许被代表人的商标停止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许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失实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共同央求自身也是一种民事权益,能否共同央求商标注册,应当是商标一切人的权益。商标的各一切人既可以央求注册,也可以不央求注册。这里主要触及到对《商标法》第6条的了解。该条规则“国度规则必需运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需央求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必需运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既然法律强迫这些商品只能运用注册商标,那此时的商标注册央求还是一种民事权益吗?作者以为,应当坚持商标注册央求的权益属性,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央求商标公用权,也可以不向商标局央求商标公用权。但任何权益都不得滥用,假设权益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对该权益的限制就是天经地义的选择。商标的注册央求是当事人的权益,但当这种权益被滥用时


,理应遭到节制。《商标法》第6条的规则就是对商标注册央求权益滥用的限制。
     共同央求的基础,即共同央求的依据,既可以是理想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共同央求人共同运用该商标的理想,是构成共同央求的理想依据。有权向商标局央求商标注册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可以将其央求权协议转让给数个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这些受让人若情愿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共同央求注册该商标,自然就成为了共有商标权人。这里的转让协议也是共同央求的基础。
     需求说明的是共有商标权之共同央求与数人同时央求的差异。共有商标权是数个央求人因共同央求而取得的商标权,共同央求人必需有共同央求并情愿成为共有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数人同时央求商标注册,是指没有共同央求的意思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央求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许相似商品上,以相反或许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央求。此时,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央求在先的商标;同一天央求注册的,各央求人应当依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运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运用在先的商标,采纳其他人的央求,不予公告。同日运用或许均未运用的,各央求人应当停止协商,协商分歧的,应当在 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越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掌管下,由央求人抽签决议,或许由商标局判决。可见,能否具有共同央求的意思表示,是决议能否构成共同央求的重要标志。当然,共同央求的合意,可以在央求前构成,也可以在央求进程中构成。
   
    六、共有商标权的运用和奖励
     共有商标权可由共有商标权人共同运用,也可以由其各自运用,但各自运用时不得阻碍其他权益人对该共有商标的运用。共有商标权人还可以经过签定商标运用容许合同,容许他人运用其注册商标,并从中取得收益。容许人应当监视被容许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容许人在运用该商标时,必需在运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容许人的称号和商品产地。商标运用容许


合同应当报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共有商标权人享有对其共有商标权的奖励权,包括转让和坚持其共有商标权的奖励。
      共有商标权人转让其共有商标权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分歧赞同,不赞同者应当接受该转让,否则视为赞同。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商标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共有商标权人未经其他商标权人赞同私自转让商标权的全部或许局部,或许阻碍了其他商标权人行使其优先受让权的,其转让有效。但受让人好意时除外。
     共有商标权人坚持其共有商标权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声明,并报商标局注销公告。共有商标权人的坚持自公告之日起失效,在公告之前可以撤回其坚持。

  局部共有商标权人坚持其商标权的,其坚持局部由其他共有商标权人共同享有。共有商标权人都坚持共有商标权的,该商标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