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认定

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认定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一、确定注册商标公用权的权益范围

  注册商标公用权的权益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注册商标的公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商品为限”。从这条规则看,注册商标公用权的权益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鳍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历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公用权的权益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停止比拟的规范,以便得出能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二、确定被控侵权的详细对象

  被控侵权对象确实定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所决议,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运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详细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维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公用权的权益范围异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拟对象。

  三、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鳍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停止比拟,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能否相反或许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运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能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许相相似。

  经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鳍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停止比拟后,比拟的结果能够出现以下几种状况: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反,被控侵权商标所运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反,被控侵权商标所运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相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运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


标所运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相相似;
  5、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反,被控侵权商标所运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也不属于相似商品;
  6、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运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相似商品;
  7、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反,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运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
  8、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反,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运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商品相似。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则,上述八种比拟结果的前四种结果,被指控侵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后四种结果应当认定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停止比拟时,还要留意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停止比拟时,要以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注册商标一切人实践运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践运用的商品为准。
  由于有的注册商标一切人实践运用的商标,能够会与其注册商标不分歧,也能够将注册商标用于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实践上商标权人的此种作法,是私自扩展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公用权的权益范围。
  在这种状况下,假设再把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一切人实践运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践运用的商品停止比拟,就违犯了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公用权的权益范围的规则,同时关于社会群众也是不公允的。

  2、要对商标和商标所运用的商品同时停止比拟,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许仅就商标所运用的商品停止比拟。这是由于注册商标公用权的权益范围是由注册商标和该鳍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来确定的,因此在认定注册商标公用权能否遭到侵犯时,必需要从商标和该商标所运用的商品两个方向


面来停止比拟。只要当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和与注册商标相反或许近似,同时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也与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是同一种类或许相似商品,这时,才干认定被控侵权对象是侵权商品,行为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方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相反,经过比拟,仅仅是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反或许近似,而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却与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相似商品;或许反之都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蒋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