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市场,让“商业”秘密走开

评论:市场,让“商业”秘密走开
 
徐殿龙

  这是最近两个广为传播的事例,一是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公开房屋成本价等三大建议,被广东省建设厅以“对商品住房成本价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予以“否决”。二是海南省文昌市昌酒镇的青年农民林尤丰、陈苗诉被告海口丰正华公司、天津一汽丰田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林、陈二人在诉状中称,他们向生产商要求提供该车安全气囊质量标准并提供合格证明,被对方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了。
 
  一定意义上讲,无论是房地产,还是汽车,或是一切商品,从它进入到市场这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开始,诸如专利、知识产权等该保密的地方在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尤其是应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剩下的就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了,用一句不恰当的形容,它们应该是也必须是“赤裸裸的站在消费者面前,接受消费者在购买中的各种询问甚至挑剔”,只要消费者有疑问的地方,都可以问,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不仅要有问必答,还应该主动“公开信息”。

  就拿房屋成本来说,其中材料支出、工资支出、管理费用等等,任何一项对任何人都不是“商业秘密”,对消费者公开公布了,既不是同业者的竞争,也不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更不涉及任何技术问题,应该说不是一件难事。但,他们却以“商业秘密”推而搪之,如其说成本是“商业秘密”,倒不如说这个“秘密”后的“秘密”才是真正的秘密。原因就是房地产的成本支出相差无几,所不同的是地价,而土地又是掌握在政府手里,给谁由政府的某些官员说了算,于是,本可以公开的土地价格就变得暧昧不清了。同样,汽车质量出问题了,他不去认真解决人命关天的大事,却以“商业秘密”拒人以门外,难道商业秘密比人的生命还重要?

  曾几何时,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公布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上市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理


由拒绝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些都是以商业秘密为由,忽视商业道德,不顾消费者的知情权益,这是商业秘密的滥用。

  目前,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盛行,有毒有害产品甚至食品进入寻常百姓家,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商家搞价格欺诈,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一旦出现纠纷或事故,卖家却以“商业秘密”为理由而隐瞒和推诿,结果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也是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长而久之,市场规则破坏了,消费者信心丧失了,那将是多么可怕的结果。因此,为了市场健康发展,别再拿商业秘密说事了。市场,请商业秘密走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