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应被泛化

关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应被泛化
 
李克杰

最近有两件事值得关注:一是郑州市有关领导在首次上网聊政务公开时,郑州市民“非常想知道市长的年收入”是多少。市法制局长的回答是:“市长的年收入属于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列,意即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据《河南商报》)。二是哈尔滨市物价局在被法院判决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时,物价局坚持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是商业机密,网上发布成本价格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据《北京青年报》)
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市长收入属个人隐私”说法,还是“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是商业机密”论断,相关机关和人员都不同程度地错误理解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内涵,这样的解释是对两个相关概念的不当泛化。
 隐私权意识在中国还是近些年的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单位的人,个人生活模式的高度一致化,以及收入分配状况的高度透明化,本质上是不需要用隐私权来加以保护的。这一点从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根本未被提及可窥见一斑。
 同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每个企业都是国家计划调配体制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包括生产工序、生产原料、生产成本和产品销售等,因此也就不存在属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才让每个企业都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有了自我创新、自谋发展,有了企业自己的生产、研发、销售方式,从而有了自己的商业秘密。然而,由于中国公民和企业刚刚意识到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的重要性,处于权利意识和权利保护的“初级阶段”,因此一些人也就普遍存在“矫枉过正”的倾向,把一些由于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要求,不属于个人隐私权范围和企业商业秘密范围的事项,也不分轻重地一并列入权利范围,予以保护。这是典型的权利保护“幼稚病”。因为作为官员的个人隐私权范围与普通公民是不相同的,特别是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官员有责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一些公益企业和公益项


目同样要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 认真分析起来,“市长收入属个人隐私”和“经济适用房成本是商业机密”这种被泛化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有它的特殊背景和存在土壤,不过这种倾向亟须矫正,因为目前情况下它已经与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趋势相悖,也与公民日益提高的民主法治意识不相符,正成为实现民意诉求的障碍,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隐患。
 为此,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在相关问题上也有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效力层次较低无法满足公民知情权的要求,有关方面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规范,让被严重泛化的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回归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