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要强调两个适应

知识产权保护要强调两个适应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究竟应该如何评价?这一直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现象不可忽视

    王卫国教授认为,要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做出合理的定位,首先必须要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中国政府在过去短短20多年时间里为保护知识产权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进展,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逾百年的历程。20多年来,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的肯定。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状况,王卫国说,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出现,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权利人市场行为不合理,诉讼成本高等。而且我们必须看到,目前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现象不可忽视,例如单纯以向生产经营者索取许可费或转让费为目的而恶意抢注商标或申请专利,利用在先权利阻止他人的技术改进或发明成果,在许可合同中设置垄断性的限制条款等。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十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对于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为他人设置不合理的技术障碍和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防止权利人滥用诉讼甚至恶意诉讼的问题,却考虑不够。国际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专利法等立法中采取了对付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知识产权保护也须张弛有度

    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是否已超过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王卫国告诉记者,判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衡量标准有三条:第一,是否达到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的保护水平,如TRIPS协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等。第二,是否有益于我国的大多数消费者。第三,是否有利于促进我国


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王卫国说,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实质上是对优势垄断权的保护,而在技术领域里垄断权的形成是以领先的技术水平和强大的经济实力为支撑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都相对较低,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优势垄断权很少。但是我国法律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基准,却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相一致。从这一点来说,我国的保护水平是偏高的。当然,如果从长远的观点,对比三个标准,可以认为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总体上是合理的。

    谈到今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注意的问题,王卫国说,要做到既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又适应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要求,首先要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对生物技术、信息工程等高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完善对传统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对象的保护。其次,要修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提高权利限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防止权利滥用的措施,同时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在其中适当加入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

    总的说来,适应全球化要求和适应我国发展水平应当相辅相成。一方面我们要坚持按国际标准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基准,并不断通过国际对话与合作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坚持循序渐进的方针,在保护消费者、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立法和执法逐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