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

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
未来全球竞争,其实质是经济竞争;经济竞争在知识经济时代更多地体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而科技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近年来在世界上,知识产权不仅被各国视为科技问题、经济问题,乃至于演化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植物新品种、电子软件、生物技术等相继加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列,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随之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
   
    发达国家由于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发展中国家则越来越多地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提出了保护的构想。如印度2003年在《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中提出,在国际植物基因资源公约(ITPGR)范围内,印度将要求享有一个知识产权自由区,并将寻求增加一个分享独立知识产权利益(包括非货币利益)的条款。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强化专有性,如驰名商标现在已经脱离了商品或服务而作为一个专有种类被列入保护范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颁发的基因专利,不仅有完整的生化、生物学、遗传学方面功能证据的新基因,而且还包括功能尚不明确的DNA序列。目前,美国还通过进一步放宽专利的范围来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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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调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取向
   
    欧美等发达国家是最先尝到知识产权战略甜头的国家。自上世纪80年代起,美国为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对内,通过实施《拜-杜法》、《联邦技术转移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等法案,重新界定国家投资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政策,推进政府部门、国家实验室和大学普遍建立知识产权许可和管理机构,促进“产学研”合作开发高新技术,大力扶植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激励了技术创新与进步,促进了技术的转移与扩散,加快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了国家核心竞争力;对外,于1993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知识产权协议(TRIPS)谈判和对外知识产权双边或多边谈判,谋求使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为有力的保护,包括制定和实施301、337条款,强化对外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目前看来,美国知识产权的战略意图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近10年来,美国很大一部分出口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美国1999年知识产权出口额就高达370亿美元,超过美国的飞机或通讯设备的出口总额。尽管近年来美国产品贸易持续逆差,但由于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的顺差,服务贸易顺差显著。
   
    与此同时,世界各国也开始把知识产权保护由抽象的立国战略,转而强调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仍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传媒业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有资料显示,2003年全球传媒业总产值为1万亿美元,美国占一半以上,达5350亿美元。据《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04-2005年)》统计,2004年美国传媒市场额更高达15000亿美元,约占当年美国GDP(11.6675万美元)的12.86%。无论从绝对值还是从所占比例上看,传媒业在美国经济中都占有相当的地位。而传媒业特别是现代传媒业中
涉及诸多知识产权。为此,美国将打击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
   
    欧盟则开始强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欧盟宣布,网络服务公司只需获得单一授权许可,就可以在其25个成员国开展业务。同时,出台《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等信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欧盟范围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相对较晚,很难搭上发达国家的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的快车,于是只能转而注重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包括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提出保护的构想。
   
    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异化
   
    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智力成果的拥有者的无形资产被别人侵犯、盗取。但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将这种手段用于市场扩张和垄断。例如,许多跨国公司在本土完成产品的创新阶段和实现产业化,并采取法律手段加以世界范围的市场保护,普及阶段则转移到国外生产并收取许可证使用费,高附加值的完善开发继续留在国内,也就是所谓的“知识产权立国”。这些跨国公司先在出口的目的国抢注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跑马圈地。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他们并不立足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靠获取这些专利权来谋取更大的利益。如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
   
    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内部化趋势值得关注。目前,跨国公司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市场上占有绝大部分核心知识产权资源。在计算机、医药、生物、通讯和半导体等发展中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技术和前沿技术领域有80%甚至高达90%以上的专利被跨国公司“圈走”。而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内部化趋势又造成这些国家知识产权的流失。
   
    而且,此前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建立在有形产品的基础之上,但最近,却有一种趋势是在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直接生产知识产权。
   
 
;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的高通公司。在创建之初,高通公司汇集一批技术人才,将CDMA技术成功地应用在个人移动通信系统中,然后,它并没有像一般的企业那样按常规去开发和生产具有CDMA技术的产品,而是把其所拥有的CDMA技术提交到美国标准组织TIA和世界标准组织ITU,申请确立CDMA技术为世界移动通信标准;同时把CDMA研发过程中所有技术都申请了专利(包括美国本土和世界其他战略性国家)。当所有的通信业巨头瓜分完GSM系统专利再把目光转向CDMA系统时,才蓦然发现CDMA的基本专利已全部控制在高通手上。高通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利器,不仅抵御了比其强大百倍的竞争对手,而且开辟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专卖店,所有生产CDMA相关通讯产品的企业都必须向高通交纳CDMA的入门费和使用费,即购买CDMA芯片,高通藉此由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一跃成为坐拥标准、日进斗金的跨国企业。
   
    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异化形式,如标准与专利捆绑在一起构成新的技术壁垒。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一些国家已经开始以保护农户和企业的权利,保护品种改良,促进优良品种的开发为名出台法案,防止优良品种流失国外,保护国内农业。这种做法使得农产品市场的壁垒,正从一般性产品延伸到其源头——专利产品。知识产权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将影响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制约农业技术的国际贸易。
   
    事实上,有关学者研究表明,每个历史时期的后起国家都曾无偿借用过比它先进的国家或地区的技术与经验,甚至在现代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概念出现以后,也是如此。如美国曾无偿使用欧洲的发明专利发展自己,法国曾无偿使用过德国的化学专利,日本战后也无偿使用过其他国家的专利。可以说,这些国家都经历了利用他国专利,保护本国专利,在国内逐步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
   
    因此,我们在呼吁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不应该忘记知识产权发明人的初衷,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和谐发展应该是主旋律,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以人为本。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应该努力践行科技服务于人类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