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英文名字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用英文名字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问:我们公司是外资独资公司,工作语言环境是英语,每个职工都有英文名字。平时相互称呼也用英文名字。也许习惯了英语名字,有些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用了英文名字。记得《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动合同文本有规定,对劳动者合同签字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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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般来说,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就发生了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件神圣的事,应当认真对待。

    一般来说,在劳动合同上签的字应该是当事人的本名,也就是法律所承认的姓名,如身份证、护照等上的名字。但如果员工还有其他法律所承认的名字,如别名、英文名字等,也可以签劳动合同,只要是员工自愿签的,且有其他证明文件或证据证明该名字的确是员工的名字。如果用这样的姓名签字,该员工就应当承担责任,劳动合同就有效。员工不能以所签的名字与自己的本名不符为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在提出其他证据佐证以前,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