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买家申诉、卖家举证” 敬佩但不可取

    据报道,亚洲最大网络零售商圈淘宝网将在国内首家推出“买家申诉、卖家举证”取证制度。自去年3月份推出“消费者保障计划” 以来,淘宝推出了多种有益于普通消费者的具体措施,积极维护和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让笔者由衷敬佩,但是,虽然笔者非常欣赏淘宝在构建网购市场消费者保障体系方面做出的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可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笔者仍认为,“买家申诉、卖家举证”制度不可取!

    “买家申诉、卖家举证”制度用法律术语来说其实就是“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这在法律上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我们知道,在我国,法律不包括判例,判例可作为借鉴,却不具有法的效力,所以,我们国家还是实行严格的制定法,只承认制定法效力。说了这么多,其实笔者就是想说,作为程序法的一部分的举证制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这些规定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法官不能随意指定某个案件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何况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一方的网络零售商?那么,在我们国家又有哪些情况可以举证倒置呢?在一般经济交易行为中,是不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呢?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以下情形:(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


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与此相关,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说,在我国法律中,与买卖关系中举证责任倒置最有密切关系的就是《证据规定》第4条第六种情形了,但它仅指的是侵权诉讼,且规定仅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所有的事由!所以说,若非涉及侵权的一般买卖行为是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

    当然了,我们同时知道,私法是高度自治的,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在不违背社会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实现自治的。也就是说,笔者上述论断并不否认网络零售商在自己的网站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效力,只要商家同意按照网络零售商制定的既定规则来执行,那么同样是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只是该举证责任倒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罢了!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淘宝网实行的“买家申诉、卖家举证”是不可取的,但是,从维护广大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利益角度出发,从淘宝网为营建健康、成熟的网络购物体系所做出的积极探索和创新来说,笔者是由衷敬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