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普通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许实践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范围,展开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此曾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普通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经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践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普通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践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矮壮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践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运营业务模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操持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普通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 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失掉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担任。 

      2. 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方案,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 依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详细状况,与实践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 从托运入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布置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进程中,代货主操持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 如有必要,操持货物贮存和出库业务。 

      6. 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入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关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 

      依据运营业务范围及性质的不同,无船承运人可分为以下3类: 

      1. 承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是在自己确定的运输路途上展开运输活动,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提单,对运输进程中


货物的灭失、损害承当责任。在实践业务中,他是契约承运人,并非由自己完成运输,只能将货物交给实践承运人运输,并在目的地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2. 转运人型。 

      这类无船承运人专门从事转运,他们在主要的货物中转地和目的地,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代理,从托运人或陆上运输承运入手中接受货物,签发提单,然后操持接续运输、中转、发货,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由海上承运人完成海上运输,在目的港接受货物后,再向收货人交付。该类型与承运人型的主要区别,是它并不限定运输路途,不只可选择适宜的承运人,也可选择最适宜的运输路途。 

      目前,许多船公司在揽货方面,对转运无船承运人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转运人在为自己揽货,运营转运业务的同时,积极地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操持接受、交付货物,装、拆箱,托办、代收运费等业务,并从中取得收益及运费差额。 

      3. 经纪人型。 

      该类无船承运人在揽取不同货主货物后,准绳上不直接对货主提供运输效劳,而是采用“批发”的方法,按运输方式和流向,成批交给转运人型或承运人型的无船承运人,并由他们签发提单。由于这种做法具有清楚的经纪人特点,所以称为经纪人型。 

      无船承运人充任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效劳方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普通不从事详细运营活动以及实践效劳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途的选择及效劳的改善,而其支出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发生的运费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