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标也有商业秘密 需谨慎

无效标也有商业秘密 需谨慎
 
作者: 张栋天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供应商为谋求中标往往会使出各自的“看家本领”,力求通过投标文件把自身最具竞争力的一面展示出来,而所展示的不少信息属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泄露,对供应商日后的经营和管理非常不利。 

【正文】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供应商为谋求中标往往会使出各自的“看家本领”,力求通过投标文件把自身最具竞争力的一面展示出来,而所展示的不少信息属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泄露,对供应商日后的经营和管理非常不利。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注意保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尤其是评审初期即被认定投标无效的供应商。

  无效标的商业秘密更易泄露

  招标活动结束后,似乎有关招投标的保密工作就不再重要,其实“后招投标期”的保密工作也相当关键。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投标资料的管理并不十分严格,资料散失、随意借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参与开标、评标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关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可能在不经意间被泄露出去。对供应商而言,商业秘密如遭泄露,打击是致命性的,其优势将有所削弱,竞争对手将群起效仿。商业秘密泄露的原因主要有:

  招标采购单位对无效投标的文件不能妥善保管,认为既然无效就如同废纸一张,未能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保存;投标供应商在自己的投标被认定为无效后,心情不好,认为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失去价值,随便丢弃;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往往会把无效投标作为谈资,不分场合,随便道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秘密泄露可能导致不利

  在以后的投标竞争中,对于其他潜在投标供应商而言,上次投标无效的供应商基本无秘密可言,竞争对手可以有针对性地弥补自己的弱势,抵消无效投标供应商的强项。

  招标采购单位片面地形成无效投标供应商资质软、实力不够的印象,对该供应商缺少信任感。在未来的采购项目设定投标资格条件时,可


能通过故意拨高或设置特殊条件的方式阻止这个供应商。

  无效投标更需要关爱

  财政部18号令强调了保密的重要性,这意味着在招投标活动中并非所有的信息都能、都要公开,且公开也有时段要求。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可以说,法律为防范和制止招投标中的泄密设置制度性保障,但仅有制度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广大招标采购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以法为鉴,规范操作。   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讲究职业道德 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通过集体学法、知识竞赛等活动宣传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违反党纪、政纪的处分条例,让业内人员谨记“法律有规定,制度有约束,胡来不得”,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构筑牢不可破的反腐倡廉心理防线。

  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积极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招标采购单位重视无效投标文件的保管 应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装订存入档案,不能随意处理,随意借阅。

  无效投标供应商自身有强烈的保密意识 市场竞争中得失是常事,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是保护好自己下一次竞争的本钱。

  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 着力在评审纪律约束、泄密责任追究制方面下功夫。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深入研究学习并坚决地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实际行动堵住政府采购商业秘密泄露的“暗流”。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一方面尽可能堵塞信息泄露的渠道,防止招投标信息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还要有周全的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信息一旦泄露,要迅速防止再扩散,以消除其消极影响,如果所泄露的信息已影响到公开竞


争和招标结果,必须当机立断,停止招标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还应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通过签订“责任状”的方式,明确职责。

  监察、财政、检察等职能部门协同,加大查处力度 对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机构和人员要以铁的纪律、铁的手腕从重处罚,对照《政府采购法》、18号令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一追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对情节恶劣的“惯犯”还要公开曝光,力求以查处促进规范操作、以查处制止泄密行为,致力于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