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相应贯彻意见,确定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从简化程序角度出发实行备案制,指出纳税人应根据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确定次年季度预缴申报的适用税率,并于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同时严格明确了

    (一)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数额填报。
    (二)从业人数:是指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包括相对固定)的职工平均人数。
年度职工人数=(1月+2月+……+12月)/12
    (三)资产总额:是对企业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按照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填报。
    年度资产总额=(期初+期末)/2
    但纳税人2008年第1季度预缴申报先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