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征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其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税法及条例主要明确了四种形式:
  (一)财政拨款。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列入预算支出的。同时明确,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形另做规定。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二是以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三是向特定对象收取,即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四是纳入财政管理,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三)政府性基金。主要具备的条件一是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二是企业代政府收取的。三是具有专项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国家为对某一领域进行支持而征收的一笔资金,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途。四是性质为财政资金,即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