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旅馆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依法履行开业审批备案手续。 

  1.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2.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3.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4.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2条至第5条、第14条的规定,除与上述各点相同内容外,还有第1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4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
 
  一、旅馆业审批的依据: 

  (1)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北京市实施细则》
  (3)《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二、旅馆业的审批材料及程序 

  (1)经营旅馆业的申请书(主要写明经营地址、房屋结构、面积、房间数、床位数、经济性质);
  (2)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单位持上级的批复(无主管企业除外);
  (4)法人代表任命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
  (5)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 

  (6)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新房)或西城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旧房)(地址:西安门大街47号:电话:66128055);
  (7)外地驻京机构开办旅馆要持北京市协办外地驻京机构管理处的批文;
  (8)安全管理制度材料;房屋平面图、方位图;
  (9)西城消防处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查意见书》;
  (10)填写公安部门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治安责任书》、《特种行业人员登记表》和《特种行业治保会(组)登记表》。 

  三、开办旅馆须符合的安全条件 

  (1)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利用地下室和人防工程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出入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
  (2)有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开办旅馆。
  (4)客房区要与生产、生活区分开。
  (5)床位须在20张以上,床与床之间距离不少于70公分,床头之间距离不少于50公分。
  (6)总台须安装电话、传真机、486型以上电脑,并安装特行查控系统专用软件。
  (7)客房须安装‘一关即锁’型的门锁。
  (8)平房、楼房一层和其它易攀登进入的客房窗户须设防护栏。
  (9)小件寄存室、财务室要安装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
  (10)涉外宾馆须安装IC卡门锁、录相监控系统和有防火烟感系统。
  
   项目名称 申办旅馆(招待所)的基本条件及申办手续办事依据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办事机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⑴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⑵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它部分须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它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设安全防范设施; 

  ⑶旅馆的总体布局(即服务台、行李储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以及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⑷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管理的规定和防火规范的要求;
 
  ⑸旅馆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⑹旅馆的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和服务台的登记人员须经安全业务培训,掌握一定专业知识,方可正式上岗。
 
  开办个体旅馆的,除了按照一般旅馆的开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必须符合房管部门的规定,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
  ⑵经营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土地未被国家征用、户口未冻结的地区;
  ⑶房屋的其他设施须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并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避免发生矛盾;
  ⑷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符合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文化知识。
 
  旅馆业涉外经营的,除必须符合一般旅馆业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筹建时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准同意;
  ⑵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床位在300张以上的,要设置电视安全监控设备
  ⑶客房内要有紧急疏散标志或图表,通道上要有交直流两用的安全疏散指示灯;
  ⑷要设立淫秽物品收缴箱,并有专人负责检查,收缴淫秽物品;
  ⑸配备懂外语的住宿登记人员和同旅馆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