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的政策问答

一、综合

1、就业再就业政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根据国务院36号文件,新的就业再就业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一个指导思想,四项基本任务,五大政策支柱,十项政策措施”,即“14510”。
    一个指导思想: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继续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四项基本任务:一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二是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三是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四是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五大政策支柱:一是围绕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二是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就业再就业;三是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四是规范就业管理,加强失业调控;五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主辅分离、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失业调控、财政投入、社会保障。
    2、《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有哪些?
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特殊就业困难群体以及乡镇机构改革需要分流安置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3、《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的程序是什么?
答:《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就业困难群体和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证明,向


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中央及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4、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粘贴持证者本人照片并在照片处加盖发证机关骑缝钢印,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转让、出租、涂改、私自变更等形式转给他人使用或骗取国家优惠政策。
(2)《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间退休或出现死亡、劳动能力丧失、个人主动放弃享受政策等情形时,《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并通知有关政策执行部门。
(3)政策执行部门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时,扶持对象必须与《再就业优惠证》持证者一致,落实政策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未再就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保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再就业优惠证》保管人,以便落实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5)《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发证部门组织实施,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工商和税务部门在对扶持对象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进行验照或年检时,扶持对象需提交年检有效的《再就业优惠证》。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


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7)对出租、转让、转借、涂改、私自变更《再就业优惠证》的,由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保障部门或由劳动保障部门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停止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部门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和政策执行部门不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5、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哪些人?
答: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县级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
6、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二、税收减免

7、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扶持?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8、对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扣除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40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9、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收费减免

10、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在收费减免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11.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有哪些?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车辆运营证工本费;
(6)畜牧部门收取的种畜禽(孵化)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资格审查费、种畜禽质量鉴定员和种禽雌雄鉴别员证工本费、种畜禽等级鉴定费。
(7)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四、资金扶持

12、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或劳务


协议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豫政[2006]8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13、企业(单位)如何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答:企业(单位)持当月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企业(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4.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5、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


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16、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申领?
答: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各地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持《再就业优惠证》且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原企业以外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贴。补助时,由安排此类人员的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副本及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申请社区或单位。享受对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停拨岗位补贴。

五、就业服务

17、职业介绍补贴如何申领?标准是多少?
答: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人100元确定。
18、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符合规定的人员提供职业培训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


培训补贴标准:A类专业每人600元,B类专业每人500元,C类专业每人400元。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费[2003]2305号文件执行。其他专业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述分类标准确定。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培训机构为符合规定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的,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19、职业培训补贴如何申领?
答: 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2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A类专业初级每人90元, B类专业初级每人80元,C类专业初级每人70元。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费[2003]2305号文件执行。
2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如何申领?
答:承担再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按照鉴定职业(工种)的类别汇总情况后,并附符合豫规定的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初次鉴定证明、《城市居民低保证》、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鉴定机构银行账户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鉴定补贴,经当地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鉴定机构账户。对已垫支鉴定费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鉴定机构将申请到的鉴定补贴发给个人。对无力垫付鉴定费而由鉴定机构代为垫支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鉴定补贴用于补偿鉴定机构代下岗失业人员垫支的鉴定费。

六、小额担保贷款

23、小额担保


贷款的扶持对象是哪些?
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此外,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也可申请小额贷款。
24、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5、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26、微利项目包括哪些?
答: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27、创建信用社区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
答: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


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小额担保贷款按季回访率100%,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积极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信用社区由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

七、就业援助

28、就业援助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县级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29、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各地应按照规定,认定就业困难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摸清就业困难对象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首先满足困难对象就业的需要。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30、就业援助的主要扶持政策有哪些?
答:(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当地规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随劳


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的增加而相应延长。
(2)“4050”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以上原则确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且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原企业以外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向用人单位发放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

八、失业调控

31、失业调控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1)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有效调控,避免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和地区过于集中。
(2)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政策性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按照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的原则,合理把握工作的进度和力度。严格审核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3)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实现岗位的平稳转换。
(4)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集中推向社会。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10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调控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控。

九、社会保障

32、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答:(1)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就业逐步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