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争议

如何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争议
【内容提要】可以说,从2003年开始爆发的中外知识产权冲突,将在未来5-10年都将越来越白热化,成为中国高科技崛起背景下最突出的特征。因此,无论是思科状告华为,还是英特尔状告东进,都是历史的必然。当然,这里面也充满了历史的偶然和意外。

2004年初,也是春节前后,围绕着刚刚出台的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WAPI,英特尔开始动用国内外媒体、美国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展开了全面的狙击,一时间轰轰烈烈,震动全球。当然,这一次,自始至终英特尔都巧妙地躲在幕后。但是,2005年1月20日发轫的这场官司,英特尔开始高调地走向舞台,诉状上使用的名义是英特尔即将卸任的CEO贝瑞特。

可以说,从2003年开始爆发的中外知识产权冲突,将在未来5-10年都将越来越白热化,成为中国高科技崛起背景下最突出的特征。因此,无论是思科状告华为,还是英特尔状告东进,都是历史的必然。当然,这里面也充满了历史的偶然和意外。

据悉,这次英特尔起诉东进,不仅仅是美国总部直接行动,而且索赔的标的高达700多万美元,刚好与东进公司的资产相当,显然是想一下子让东进倾家荡产,不留任何余地。如此招数可谓心狠手辣。那末为什么跨国巨头们都对知识产权诉讼如此热衷,不惜对一个根本不与其在一个数量级的对手大动干戈?

这是因为伴随着诉讼,背后往往是媒体层面的"较量"。

由于跨国企业相对拥有较多的媒体资源、也相对更加善于运用媒体。这些提出权利要求的企业往往有意通过知识产权"诉讼"从媒体层面妖魔化"被告"。知识产权本来就是一个"无罪推定"的民事行为,在媒体层面似乎变成"有罪推定",知识产权争议中的"被告"往往遭受巨大的形象损失和品牌损失。

知识产权是一种第三方强制力量建立的产权制度,这个第三方往往是指知识产权机构、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

首先,知识产权的取得往往都必须通过这些部门的许可或者授权,而不是发明技术


或者知识创新之后自动取得。知识产权机构、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明确接受和进行保护之后,知识产权的潜在拥有者才能成为真正的拥有者。
其次,知识产权的权力类型、范围和保护程度都受到权利申请时候的许可和授权有关系。知识产权是一种相对比较复杂的权利,某一个对象受第三方强制力量保护的权利类型、权利保护的范围、权利保护的时间、权利保护的地域都与权利申请和被许可息息相关,存在很大的变数。

再次,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往往需要第三方裁定彼此的权利划分。因此知识产权往往涉及到第三方的介入,以诉讼形式出现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
同时,知识产权也是一种相对比较模糊的产权权利,所以容易发生争议。知识产权的模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技术受保护程度与最初的权利要求相关,因此知识产权实际上同权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申请书相关。即使同样一个技术,不同的专利申请申请书的撰写方法和撰写技巧,可能带来很大的差别。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比较模糊,尤其当产业之间发生融合;技术应用到不同领域的时候。产业融合的时候,多个产业可能都要使用某一项技术;或者一项技术可能被用于多个领域,而这些变化可能与最初的权利申请存在差异和出入。导致权利的模糊性。

最后,对同一项技术或者相关技术可能存在不同权利持有人的权利范围交叉。同一项技术的不同方面,或者不同部分,可能遭到不同的专利持有人的权利要求,这种权利范围的交叉实际上锁定了该技术的商业化。除非所有的权利持有人愿意交叉许可。

因为知识产权存在模糊性的特点,知识产权也是一种非常容易引发争议的产权;而争议则总是有人要首先提出权利划分的。

在中国人的文化中,"吃官司"总是一种不要的事物。而实际上,在知识产权的世界中,知识产权诉讼,与其说是"官司",还不如说是一种第三力量(知识产权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介入的各知识产权所有人之间的权利边界划分和清晰化的过程。结果可能有利于"被告",也可能有利于"原告";媒体不应当作"有罪推定",必须让法庭裁决做出最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