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
开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2)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的编码证书及复印件;
(3)银行基本账号和税款专用账号证明;
(4)注册地和经营地土地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税务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税务信息录入表》一份。
3、收费标准:(人民币)
(1)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收取五十六元工本费;
(2)外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收取六十元工本费;
(3)每增加一个副本加收十五元。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书面申请;
(2)变更后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税务信息录入表》一份;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
3、收费标准:(人民币)
(1)内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收取四十元工本费;
(2)外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收取二十四元工本费;
(3)每增加一个副本加收十五元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停复业登记
1、办理停业登记所需的资料:
(1)办理停业登记的书面申请;
(2)停业前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款交款书;
(3)在地税领购的全部发票、发票领购簿;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单位公章。
2、办理停业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表》一式两份。
3、纳税人接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停业通知书》后,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交主管税务登记机关暂存,同时将未使用的发票进行缴销。
4、纳税人停业期限为一年,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停业手续。
5、纳税人停业期满,需办理复业手续。由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复业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收回暂存在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并办理领取发票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宣告终止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到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迁移手续,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职代会决议、法院破产判决书、及其它有关资料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注销当期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款交款书;
(5)在地税局领购的全部发票、发票领购簿;
(6)单位公章。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歇业清税审批表》一式三份;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表》一式两份。
3、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1、定期验证、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验证、换证的时限
税务机关对已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具体验证时间由当地税务机关统一确定,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3、办理验证、换证、年检时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在办理验证、换证、年检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1)原税务登记证;
(2)统一代码证书;
(3)居民身份证;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补发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税务登记证违章处罚规定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