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防暑降温费标准

暑期在岗工作,无论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人员,都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介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应享受。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人员,只要暑期在岗工作,就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用人单位还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强调:按规定,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据了解,根据当地情况不同,我国各省区市有关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发放标准也不一样。天津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共4个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