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税负及谋划

合伙企业的税负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运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有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合伙企业中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商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成立后,各投资人获取收益和承当责任的比例就已确定。和团体独资企业一样,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中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的投资所得,对比集体工商户的消费、运营所得征收团体所得税。但是由于合伙企业都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而每个合伙人仅就其取得的收益交纳团体所得税。

     例如:某合伙企业有5个合伙人,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均为20%。本年度的消费运营所得为30万元,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均分。这样每个合伙人应纳的团体所得税为300000×20%×35%-6750(团体所得税速算扣除数)=14250元,税后支出为60000-14250=45750元。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的实践税负为23.75%(14250/60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