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

税收筹划案例
混合销售和兼营是不同的
  蓝天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0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
  销售建筑装饰材料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6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16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76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纳增值税额=820000×17%-108000=31400(元);
  应纳营业税额=760000×3%=22800(元)。
  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其应纳税额调整为:
  应纳税额=(820000+760000)×17%-108000=160600(元)。
  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160600-(31400+22800)=106400(元)。该公司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实例分析
  在本实例中,蓝天建筑安装公司的业务既涉及混合销售行为,又涉及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在本例中,蓝天建筑安装公司既销售建材又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两者之间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是—项混合销售业务,应与销售货物一起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例,有必要详细说明什么是兼营非应税劳务。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各项营业税业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该公司的另一项业务,与其另两项业务之间没有联系和从属关系,属于兼营业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理论上说不应缴纳增值税,但该公司的最大失误是没有把这两项劳务分开核算(即直接为销售货物服务的安装、装饰服务与租赁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在本实例中,公司安装、装饰费用是直接为销售货物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理应缴纳增值税,而租赁属于兼营行为,由于核公司没有分别核算,也应缴纳增值税。所以,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调整是正确的。
  现实经济生活是复杂的,而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包括的内容及其应用范围很广泛。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地把握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方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应牢牢掌握。
上述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所占比例超过5
0%。
  2.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增值税中的兼营有两种情况:一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另一种情况是兼营非应税劳务。
  无论哪一种兼营,都应分别核算。有关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末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商家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利弊,以免多缴税增加额外税收负担,同时也防止少缴税款而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正确的筹划方法
  首先应把两块劳务收入,即直接为销售服务的安装、装饰劳务的60万元和与销售没有直接关系的租赁的16万元分开核算。正确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820000+600000)×17%-108000=133400(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额=160000×5%=8000(元);
  应缴纳税额共计=133400+8000=141400(元)。
  经过筹划,该公司节约税款=160600-141400=19200(元)。(a20010904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