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与制度定型

  在新的发展阶段,如何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把十六大以来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系列成果落到实处,加快建立一整套在各方面更加定型化的制度,是新阶段实践发展提出的紧迫要求,也是对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新挑战和新考验。
  
  着眼破解发展新阶段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建立一整套在各方面更加定型的制度,是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历史任务
  
  制度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动准则。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规范来调整和维系。就一个国家和社会而言,制度是多领域、多层次、多维度的复杂体系,既有反映社会属性的基本制度,又有包含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范围的具体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等。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进行了艰辛探索,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为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制度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初南方谈话中深刻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强调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这是一个战略性的、全局性的重大判断和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各方面形成一套更加“定型”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一个新境界的标志,是我们可以自信地断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取得成功的标志。
  
  1、加快建立一整套在各方面更加定型的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过程中,以高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觉,深刻总结改革开放近30年来的实践经验,及时回应发展阶段性的新要求,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三大理论


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标志着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新的境界。当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使这些重大战略思想制度化,推动理论认识转化为实际行动,使理论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
  
  2、加快建立一整套在各方面更加定型的制度,是破解发展新阶段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发展的种种阶段性特征,既包含了中国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又反映了前进道路上可能面临的更大风险和挑战,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矛盾集中而突出。面对新的情况和挑战,归根到底只有从制度层面上寻求解决之道,尤其需要改变以往制度改革局部展开、单项突进、增量创新式的思路和方法,在制度的系统化演进上取得突破。
  
  3、加快建立一整套在各方面更加定型的制度,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业长青”的内在要求。邓小平同志26年前就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是深刻总结建国以后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们已初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但是,现实告诉我们,制度改革和创新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进一步加大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力度,是对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性考验
  
  实践的新发展对我国社会制度化水平提出了实质性的新要求,而当前制度的供给状况与对制度的更高要求形成明显反差。从总体上讲主要是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加快,而制度创新相对滞后,制度改革响应不够及时,甚至在实践中造成了障碍,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不能更充分地发挥出来。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形式制度与实质制度之间的反差。从我国社会生活表象来


看,各个层次、各种形式的具体制度形式上已比较完善,基本覆盖了所有的领域。但是常常令人困惑的是,在现实中这些名义上的、正式的、显性的制度规范并不能发挥多大作用,真正引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往往是那些背后的、非正式的、隐性的“潜规则”。这种形式制度与实质制度之间的背离,严重腐蚀了制度的权威性,是对社会制度化建设的严重阻碍。
  
  二是制度的内在协调性与现实冲突之间的反差。良好的制度是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都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有机体系。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具体制度规范的推出,有时没有必要的社会认同,有时与其他制度规范相矛盾,有时缺乏相关制度规范的配套支持,造成制度实施的效力很低,或者根本就形同虚设,无法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
  
  三是制度的公众本位与部门本位之间的反差。制度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其根本出发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但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务员制度等改革的滞后,一些部门在相关制度设计过程中,局限于部门角度而缺乏全局考虑,以部门利益来支配制度设计,将部门权力尽量扩大化,而将服务公众的责任尽量泛化和缩小。
  
  四是制度调整的“刚性”与制度约束的“软化”之间的反差。改革开放初期许多领域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对制度建设的全面认识,因而制度的改革与构建大多具有探索性、暂时性、过渡性。但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刚性特征,已经付诸实施的制度容易“固化”,进行再调整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权力、资源和利益配置的制度,调整的阻力更大。另一方面,有些制度规范因为设计程序不完善、缺乏配套制度支持、与其他制度相冲突或没有监督机制保证等原因,在实施过程中失去应有的约束力,无法达到既定的效力。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制度问题的重视,可以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自觉和高度。胡锦涛同志在全会上强调:“完善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


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并对完善六个方面制度的任务作出了部署。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妥善解决面临的各种矛盾和困难,进一步把党和国家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制度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制度化水平。

  1、紧紧把握制度改革的时机,加快制度创新的步伐。十六大对我国在21世纪头二十年面临的战略机遇期作出了科学判断。把握和抓住这个战略机遇期,对中国未来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意义。站在今天新的历史起点上,从理论上看,党的理论创新不断深化,使我们对各方面制度建设的理念、制度体系的框架和结构等的认识进一步趋于完善;从实践上看,我们积累了制度探索和创新的丰富经验,使我们对制度建设进程的把握更成熟,对制度建设方法的把握更全面;从现实的问题来看,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已充分展露,使我们对目前制度建设的矛盾、缺陷等的认识比以往更深刻,对制度建设总体要求和重点环节的认识比以往更完善。
  
  2、注重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协调推进。要根据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关联性、综合性日益突出的趋势,着重从全局和整体层面来设计和推动制度改革。要在总结以往制度改革经验与教训、把握制度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对制度改革的步骤、方式、整体布局做到科学规划,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制度改革相协调,使制度改革的设计、制定、实施、监督等程序和环节相匹配。
  
  3、切实突破制度改革的部门本位。要着眼于克服部门主导的弊端,首先是改革和创新制度制定的“制度”。对制度设计和制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切实加强立法机构的能力建设,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制度设计的范围和途径,保证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公平正义性。鉴于当前综合性、关联性的制度建设成为重中之重,如何确保担负制度改革研究、设计任务的机构地位独立、利益中立,从而有效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就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
  
  4、从程序上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制度设计和制定最基本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和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增强透明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通过完善政策、法律等制定的程序,让不同阶层、不同群体都有充分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和渠道,使每一项制度的推出能经过广泛的上下讨论,使制度改革的过程成为发扬民主的过程,成为推进法治的过程。

  5、充分发挥地方在制度创新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度改革特别是系统性的改革,在积极推进的同时也会面临难以预料的风险,因此要有科学的方法。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鼓励和推动地方进行创新,发挥好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可以通过实践的检验来试错,从而有效避免因设计考虑不充分在面上推广时可能产生的全局性风险,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制度改革和创新方面的一条重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