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信息与国家贫困

    是什么导致了国家的贫困?在现代世界的诸多情形下,有缺陷的法律导致国家的贫困。   律师们区分了实际起作用的法律,或日“可控制行为的法律”,以及纸面上的法律或日“成文法”。   当我谈到“法律”的时候,我的意思是指那些可控制行为的法律,而并非那些仅仅写在纸上的法律。   可控制行为的法律,已经成为了组织和个人所遵循的常规的一部分。   当组织和个人例行公事式的遵守法律时,他们就被“制度化”(in- stitutionalized)了。   开宗明义,我告诉大家,在现代世界的情形下,有缺陷的法律制度,导致了国家贫困。 
      所有国家现在都可以通过发展生产性组织而获得摆脱贫困的机会。   在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下,生产型组织将自发地从人们的竞争中发展起来。   人们激烈地争夺财富。   为了获得财富,个人和组织可以进行创造或掠夺,当竞争使人们致力于财富的创造时,经济就将增长。   当人们通过竞争提高生产率时,富裕便随之而来。   优良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框架,在此框架下,竞争可以使国家富裕。   反之,竞争使得人们纷纷靠攫取他人的财产致富时,经济就走向衰落。   当某些人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从他人那里攫取财富时,其他人就会尽力保护其财富。   人们此攻彼守,机变百出,不再致力于生产。   有缺陷的法律制度为某些人巧取豪夺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国家趋于贫穷。 
      首先我将分析创新的过程。   我将解释:经济增长是信息与资本的结合,而此种结合,殊为不易。   接下来我将讨论创新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依赖公共信息的政府官员无法预测哪些企业和产业能够快速增长。   于是,促进增长的产业政策犯了和历史上的重商主义者们同样的错误,他们的经济干预政策曾被亚当? 斯密批评为国家贫困的根源之一。    产业政策是不能整合资本与信息的。   最后,我将解释法律如何提供整
合资本与信息的框架。   保护产权和契约权利,以及有效的商法(特别是规范金融市场的法律),为良性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竞争带来创新,而创新使国家富裕。   反之,穷国法律制度的缺陷——这是我将要谈到的——阻碍了创新,使国家陷于贫困。 
      一、信息与资本的分立
      为分析信息和资本的分立,我将介绍信息经济学的若干原理。   经济学家把信息分为两类——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   公共信息指任何人只要去寻求就能得到的信息。   例如,书面发表或学校里教授的科学原理。   反之,私人信息只有很少人能够知道。   例如,可口可乐秘方就是一个商业秘密。 
      当创新者有了一个发现,他得到了有很大价值的私人信息。   这只有一小部分人知道。   有用的信息给予了创新者相对于对手的竞争力。    超额利润的远景激励着人们狠下功夫、开动脑筋去创新。   然而,超额利润也吸引着竞争者们去学习创新者。   当竞争者知道了创新者知道的那些东西时,创新者的私人信息就变成公共的了。   大体上说,竞争使私人信息变成了公共信息。   无论对于秘方、机器设计、计算机程序、组织方法还是市场机会等等,皆是如此。 
      私人信息转化为公共信息的趋势,使组织具有典型的生命周期特点。   第一阶段,某些人创新并取得资本以支持创新。   现有的资本充裕的公司可以雇佣创新者,或者,创新者自己组建一个新公司并寻找外部投资者。   如果创新有实用价值,创新者的组织就将获得超额利润,并比它的竞争对手扩张更快。   在这个阶段仅有少部分人了解创新。   第二阶段,竞争者开始发现创新者的创新点,从而侵蚀创新者的利润,并使它的增长减缓。   第三阶段,竞争者完全吸收了创新成果,而创新者的利润恢复到平均水平,他的组织也不再以高于竞争者的速度扩张。   在这个生命周期中,创新者在第一阶段独晓创新内容,第二阶段,创新者和部分竞争者知晓它,而在第三阶段,连一般公众也都知晓了。 
      创新发展的三个阶段,粗略对应于硅谷的创业公司的三个融
资阶段。   用一句大众流行语来说,公司启动时,最初的资金来源于“三个f”,家人(family),朋友(f14ends)和傻子 (Iools)。   “天使投资人”(angel in— vestors)之所以投资,部分源于私人关系引致的投资方和创新者彼此的信任。   因此,我把第一阶段称为“关系型融资”阶段。 
      但是,多数创新者的私人关系不多,其融资规模不足支持创新的发展。   在创业公司初步得到“三个f’ 的投资之后,第二阶段的资金来源于“风险投资家”,他们不是家人、朋友或傻子。   他们是在创新的早期发展阶段评估风险的专家。   风险投资家同时也是组织创业公司使之取得最大价值的行家。   与关系型融资不同,风险投资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在第三阶段,成功的创业公司将公开发行股票。   为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进行首次公开募股的公司将向公众公布大部分私人信息。   第三个阶段于是就成为公共金融阶段。   融资从关系型到私人再到公共的扩展,伴随着信息从私人到公共的变化。   随着信息的不断扩散,风险逐渐减小?nbsp て诶 舐室菜? 之降至平均水平。 
      二、政策促进增长
      创新意味着发现若干新知。   要想预见到科学技术的未来,那就必须知道我们还未发现什么。   发现和远见实际并不一致。   同科技方面的创新比较,市场和商业组织方面的创新之所以难以预见,还有一个原因——策略行为。   在一些简单博弈,如连线游戏中,一个聪明的玩家可以算出所有可能的着法和应对,在脑海中把所有套路预演一遍。   对聪明的玩家来说,这些博弈有一个可以预见的结果,所以,聪明人很少玩这些游戏。   与此相异的是扑克牌,算出所有的牌局则过于繁复,玩家可以通过洗牌和随机的发牌来降低结果的可预见性。   玩牌之时,玩家的出牌是不可预见的,但当牌局结束之后,却可以理解玩家为何如此出牌。    商业竞争和扑克牌颇多类似。   对于每一招法,都存在着应对之法。&nb
sp;  最成功的策略是最难于招架的策略,而最难招架的,便是全然不可预见的着法。 
      由于发现始于私人信息,拥有公共信息的人们不能预见到哪个组织将会进行创新、提高生产力并比他们的竞争对手发展更快。   对于公众(包括大多数专家和政府官员)来说,竞争中的组织的增长全然无法预测。   在增长的周期过去之后,私人信息变成公共信息,这时,公众却可以明了为什么创新者的组织发展的如此之快。 
      商业创新的不可预测性对于促进增长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很多国家,政府官员宣布了经济增长的目标,并操纵市场完成之。   操纵的方式包括税收、补贴、关税、许可证和管制等。   这些操纵被称为“产业政策”,即指导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或者“技术政策”,即指导技术发展的国家政策。   通过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政府官员选择特定的组织加以发展,而不是市场竞争进行选择。   官员们于是在产业和企业中挑出了赢家和输家。 
      促进经济增长的产业政策的失败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动机问题。   政府官员并不能将国家财富据为己有,因此,他们关于“富国”的动机相对较弱。   然而,政府官员却可以。   通过薪金和贿赂取得私人的财富。   通过指导“产业政策”,他们增加了职权范围,能索取更高薪酬,并且增加了受贿的机会。   产业政策里充斥着政府的偏袒不公、欺罔诈骗、任人唯亲和贪污腐败。   即便如此,某些人还是自我劝慰似的相信,政客们和官员们,在用起别人的钱来的时候,会比私人投资者用自己的钱更能创造财富。 
      第二个原因是信息问题。   即使官员们的行为动机真的是为了“富” 国,他们也缺乏指导产业发展所必需的信息。   创新的生命周期决定了相关信息的缺失。   在创新的开始阶段,投资者们发现了私人信息,但它只能在其生命周期的末期才被公之于众,此时,迅速的增长已趋于停滞。   结果是,公众不可能预测处于竞争中的组织的增长率。 
      金融方面的经验研究支持了我们的预言。   特别地,金融方面的经验研究证实:仅仅具有公共
信息的投资者们,当投资于成长型公司时,不会比随机选择做得更好。   这一范例,技术上称为“有效市场假说”,它解释了为何很少有经济学家成为巨富。   研究经济的经济学家大多只能拥有公共信息,所以,在挑选绩优公司方面他们不可能比随机选择做得更好。   这一范例也暗示,许多投资者为毫无价值的信息投下了巨额佣金。   对此的认识,导致很多私人投资者改变了持有投资组合的方式。   “搅乱”(chuming,或称过度买卖)指的是那些浪费且毫无必要的交易,这些交易只能增加经理们的佣金,却无法增加投资人的利润。   学过金融学的私人投资者们不愿向金融顾问们付费来挑选成长股,而是更喜欢 “被动型”共同基金,这是一种经理人购买多样的投资组合并加以持有的投资基金。 
      如同仅有公共信息的私人投资者不能从交易中获得超过随机选择的利润,政府官员也无法通过产业政策来促进增长(碰运气的“促进” 不在此列)。   如同一个经纪人“搅乱” 客户的投资组合,那些声称能把资金导入“增长产业”的产业政策,大部分除了浪费资源以外,并不能提高增长率。   这些浪费包括增加税收来为政府官员从事的非生产活动买单,也来自企业用以影响政府官员的院外费用及贿赂支出。 
      基于公共信息决策的官员们,当他们试图解决资本和信息的分离问题时,其造成的危害大于带来的好处。   那么,基于私人信息决策又如何?某些人,例如投资银行家们,拥有私人信息,并利用它们指引资金投入到快速增长的行业。   这样一来,投资银行家们提高了经济增长率。    那么,政府官员是否也应该像投资银行家们那样,利用私人信息来提高经济增长率呢?
      允许官员们基于私人信息投资于特定的公司或产业将为国家带来巨大的风险。   有如外交上的纵横捭阖,基于私人信息的公共投资必须秘而不宣。   秘密的政策排斥了公众讨论、
争辩和批评,而后者正是防止经济政策中裙带关系、任人唯亲、偏袒徇私和贪污腐败的要件。   从事“秘密经济政策”的官员们可以为私人的目的,把财富转移于亲朋好友之手。   要求官员必须基于公共信息来为自己的政策作解释和辩护,构成了公信力的一个基础。   总之,民主社会的公民,通常要求官员把经济政策建立在公共信息的基础之上。 
      我们已经解释了政府官员,如同私人投资者,基于公共信息,不能辨认出哪些产业将要增长,而若允许政府官员基于私人信息作出经济决策,则会带来腐败。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政府官员成功地运用了私人信息作出了投资决策。   例如韩国财政部和日本通产省的才俊们,由于其“团队精神”,他们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与业界共享信息。   在20世纪后半叶,韩国和日本的政府部门选择了大力发展的产业和企业,将资本引向其中,并积极的操纵市场?nbsp ? 在此期间,这两个国家的经济迅速增长起来。 
      三、促进发展的法律
      无论在穷国还是富国,产业政策或技术政策都不能加快经济增长的步伐。   因此,国家只能间接地促进创新和增长。   国家的间接作用主要包括提供基础设施和好的法律框架。   前文已经简要讨论了基础设施建设,我下面转到“促进创新的法律框架”这一核心议题上来。   为创新融资需要创新者和投资者之间某种程度的信任。   信任是必须的,因为任何一方都承担着风险,特别是在创新的初始阶段,双方的自身的物质利益都不能确保安全无忧。   法律使资本市场从人格化的金融扩展为非人格的金融,一方面加强了投资人和创新者的互信,另一方面,又使(熟人间的)互信变得不那么重要,这样一来,就增加了给予创新者的资金流。 
      财产和契约是经济合作(包括创新者和投资人的合作)的法律基础。   “财产原则”是指如下命题:“创造财富者应获得财富的大部分。   ”若能得以实施,财富原则会激励人们去创造财富而不是掠夺财富。   法律制度必须保
护创造者的财富不被诸如犯罪黑帮、诡诈的经理人、不诚实的会计、挪用款项的银行家以及腐败的工会组织所攫取。   此外,法律框架必须保护财富创造者免受政府官员,诸如税吏、计划者、许可证颁发部门、管制官员和政客们的掠夺。 
      当一个人预见到他可能会被窃取得一文不剩时,他将没有动力去生产。   在那些最穷的国家里,产权保护缺乏效率造成了灾难性的经济后果,在那里,法律无法保障财富的创造者们免遭私人和官员们的掠夺。    因此,人们不去创造财富,而是抢着从别人的手里攫取财富,国家由此而贫困。 
      现在我转向商务所需的某些特定法律,它们常常是建立在财产和合同法基础上的,例如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   首先是公司法。   当人们投资于他们所无法控制的某公司时,他们遇到的风险之一是控制者们把他们的投资据为己有。   保证没有控制权的投资方利益不受侵害需要有效的公司法。   由于债券和股票性质的差异,制订出有效的保护股东利益的公司法,比制订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公司法难度更大。   股票规定了持有人分享利益的份额。   而控制公司者可以通过采用难为人知并无法进行法庭取证的方法少报利润。   多数穷国的股票市场不繁荣,因为无效率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无法为没有控制权的投资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以减少公司操控。 
      我已经阐释了由于财产和合同法的缺陷而带来的攫取财富现象,政府官员通过公法攫取创造者的财富并据为己有,或者将其送给有助仕途的人物。   和财产与合同法不同,这些缺陷不仅是执行的问题。   更有甚者,穷国法律的缺陷就在条文之内。 
      两种公法缺陷将带来恶劣的后果。   第一,公法制造垄断权力,由此把普通人的财富转入政客及其党羽的腰包。   例如,很多发展中国家设有采购和出口农村商品的垄断机构。    原则上,这些机构可以平滑国际价格的波动。   而在实际上,这些机构却强制农民在低于世界价格的水平下交售产品。   许可证和管制是国家制造垄断的另外两大手段。   当某企业必需许可证
方能开业时,缺少许可证就限制了竞争者进入,给持有许可证的厂商制造了垄断利润。   当企业必须遵照管制经营时,管制条例可以被设计和实施,用以限制竞争者。 
      四、知识产权缺乏
      我已经解释了穷国中促进创新的法律框架中的缺陷:财产、合同和商法中的无效率,以及公法中的过度管制问题。   现在我转向讨论经济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为了分析知识产权法,我将区分两种信息, “外显信息”指的是那些容易用叙述或公式表达,并可以以低成本进行人际间传输的信息。   外显信息包括科学与技术信息,例如工程计划、化工流程以及计算机程序等。   与此不同,“内隐信息”指的是那些人们知道、却不易通过言传而使他人感同身受的信息。   例如,一个人不能完全的表达出自己对某项投资机会的预感。   或者一个人无法解释他对某项承诺的直觉。   或者一个公司的成员无法解释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如何解决问题。   直觉、预感以及内隐知识都是“内隐信息”的表现形式。   在发展新组织,开发新市场时,企业家们往往倚重它们。 
      技术创新往往是外显的,但企业家创新则往往是内隐的。   经济上成功的创新经常是结合了技术创新和企业家创新。   比如,新机器的发明者可能使他们的创造化为仅有工程师才能弄懂的专利,若不想如此,就只能去努力说服投资者,使之相信新机器的产品会吸引到众多买家。 
      法律保护产权持有者的方式包括:为已经造成的损害索取赔偿以及防止尚未形成的侵犯。   为了得到法律保护,产权必须被界定得足够明晰,以便明确认定损害和侵犯。   外显信息在这方面通常足够清晰。   于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两大分支是专利法和版权法,它们保护了大部分技术创新。 
      对于外显的创新,创新者不敢把他们的发现尽数告诉投资者,以防他们窃取。   发明者必须对投资人足够信任,才能在收到足额款项之前把外显信息透露给他。   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法有助于形成这种信任。   于是,知识产权法对技术创新极有裨益。 
      尽管创新者必须防备别人窃取外显信息
,然而他们必须努力使内隐信息被别人理解。   由于内隐信息,投资者必须足够信任创新者,才能在不懂得创新内容之前把资金给予创新者。   比如,保险公司也许难以使外部投资者相信它找到了更好的营销组织方式。 
      如同大多数产权一样,专利和版权的效力和对它的执行能力是对等的。   知识产权比起实物产权更难执行。 
      一个人拥有的内隐信息通常不够明确,所以极少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例如,在近年来的美国,把专利权扩展至“商务流程”的尝试并不成功,且遭到强烈反对。   于是,保险公司无法申请营销组织方式的专利。   于是,对于企业家创新来说,知识产权法作用有限。 
      现在我从外显知识转向对内隐知识的讨论。   当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时,国家趋向专业化于他们相对于其他国家成本最低的行业。   成本上的比较优势来源于密集应用较便宜的要素,而在穷国,最丰裕的生产要素就是廉价劳动力。   挑战在于如何把这些劳动力组织起来从而释放其生产力。   应对这一挑战与其说是获得技术的问题,不如说是应用技术的问题。   而掌握技术的应用,意味着在市场和组织中以新的方式合作。 
      在现代条件下,良好的组织可以获得技术。   对于穷国来说,发展出良好的组织则更为困难。   这就是为什么穷国的创新主要是企业家创新而非技术创新的原因。   企业家创新指的是技术和市场方面的创新,它是对穷国的经济增长极为重要的一种创新形式。   企业家创新基本上只包含内隐信息。   与外显信息不同,内隐信息相对而言难于言传,因此会在创新者的组织里停留一段时间。    为了激励拥有内隐信息的企业家,法律必须保证组织可以获得它创造的价值。   这是保护实物产权而非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相对不难。   穷国不必把知识产权扩展到商业创新以保护企业家创新。   在美国,专利权已经扩展到某些商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这种“商业流程专利”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不幸的错误”。 
      结语
      经济创新发生于某些人发现了更好的生产
方式或产品项目。   只有很少的人最先了解创新。   实施创新需要私人信息与资本的结合,这又引出了创新者和投资人内在的信任问题。   由于官员们基于公共信息行动,产业政策无助于解决这类问题。    而产业政策只会起到“搅乱”(churning)私人投资组合的作用。 
      法律,通过提供承诺与协调,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这些承诺与协调,是基于某种对人性的考虑之上的。   人们在经济方面的竞争是激烈的。   如果竞争被引导为财富的创造,则可以富国,但若被引导为对他人财富的攫取,则会使国家贫困。两个指导竞争的原则会将其引入正轨。    财富原则主张创造财富的人有权取得其中的大部分。   无论私人还是公共掠夺者,若违反这一原则,那么竞争就将从创造财富蜕化成攫取财富。   契约原则要求人们心口如一,去达成他们的承诺,这样人们就可以协调彼此的行为。   当人们可以协调行为时,他们就可以达到组织和市场的有效规模。 
      所有国家,若能发展出高生产力的组织,就会摆脱贫困。   一个好的法律框架可以使高生产力的组织在竞争中自然发展。   大多数穷国在书面上具有完备的财产法和契约法,但它们并无效力。   无效的财产和契约法是穷国法律体系中最糟糕的缺陷。   司法改革应当针对提高私法的司法效率,增加私法的有效性,以及在公法中减轻管制。 
      我使用“市场现代化”一词来指那些把最优的商业规范上升到法律层次的过程。   市场现代化要求商法的发展能够跟得上市场和组织发展的潮流。   当市场引导创新时,创新就会层出不穷。   法律的跟进有两个原因:第一,企业家创新的轨迹从公众信息中无法预测。   由于法律是建立在公共信息基础上的,商法可以看作是对商业创新变为公共信息之后的一种反映。   为法律官员所知道的信息滞后于商业惯例创新的脚步,因此,若是市场引导,法律跟进,创新的速度会加快。   第二,学习法律的变更会带来巨大的交易成本
。   由于商人没有精力去变成律师,他们大多希望道德或商业惯例能成为了解法规的指南。   由于他们遵守道德、遵循商业惯例,他们希望能在法律之下保持舒畅自如。   当他们将要从事一项违反道德和惯例的极端行动之时,就会去咨询律师。   然而,当法律和道德与惯例相距甚远之时,则商人每实施一套商业策略,都要向律师求教。   我解释了,当法律与商业惯例合拍时,商业会在交易成本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得以发展,而当法律背离了商业惯例时,交易成本就会急剧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