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规定、分案申请(1)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一性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作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不符合单一性的专利申请的修改或分案作了规定。
    本章分为单一性和分案申请两部分。单一性部分主要涉及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和单一性审查的原则、方法,分案申请部分主要涉及分案的几种情况和分案应当满足的要求以及分案申请的审查。
    本章的单一性规定主要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基本概念和原则也适用于实用新型。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审查,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的有关内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审查,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有关内容。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审查,参见本部分第十章第6节的规定。

    2.单一性

    2.1 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2.1.1 单一性要求
法31.1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当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的要求主要原因是:
    (1) 经济上的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2) 技术上的原因: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
    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