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体制创新研究

风险投资体制创新研究
风险投资是现代高科技项目的孵化器。风险投资制度的创立,极大地促进了科技产业化的进程,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发展。风险投资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是高科技项目的孵化器,但从产权、从争夺市场的角度看,也是高科技项目的控制器。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必须加快风险投资体制的创新,才能在争夺高科技人才与项目的市场中保持主动,才能促进我国新经济的健康发展。
    
  美国的高科技产业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就在于美国具有较为成熟的风险投资体制。硅谷,这个知识经济的诞生地,就是风险投资的乐园,当时(1982年)投入到风险资本公司的资本达14亿美元,足以开办2800家小型高技术公司或350家规模可观的高技术公司。风险资本公司往往仅以一个创业家颇有希望的想法,以一种银行家不屑一顾的附属担保形式为依据就进行投资。创业家以他的公司的一定比例的所有权(通常为50%的股权)来换取风险资本。风险资本家还向创业家提供有关人事、财务、市场营销等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与服务,与银行家和一般股票投资者不同,风险资本家深深卷入他们资助的公司。因此,风险投资不仅仅支持高科技项目的诞生与发展,更成为高科技项目的拥有者、垄断者,对其投资的高科技项目拥有控制权。目前,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已达480亿美元。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科技市场正在形成,但目前科技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风险投资体制正在探索中,科技产业化面临着许多困难,尤其是资金十分缺乏,这就成为美国风险资本家看中的沃土。这是一个对未来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能占领这个市场,就能对未来的经济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虽然由于中国金融管制的限制,美国风险基金目前还无法直接进入中国市场,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经为外国风险基金的进入打开了一条渠道。从去年开始,一些美国风险资本家就开始收购中国的一些网站,这一方面是占领中国的互联网市场
,一方面是为建立商业孵化器作准备。今年4月,有美国雷曼投资银行、美国大西洋合作人基金、美国高盛投资银行、英国路透集团加盟的万维投资网开通,宣布全面启动国内首个商业孵化器,它可以为创业者提供高达100万元的资助和全程的管理服务。这标志着国外风险基金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开始争夺中国科技人才与项目的市场。当然,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国外风险资本进入中国,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对于科技创业者来说,是一个十分难得的机会,可以令自己的科技发明、创造转化为产业,可以实现自己的创业理想,从市场配置资源的角度,也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效益最大化的良好途径。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从国家的安全和民族的利益出发,如果中国市场上的高科技项目的产权相当部分掌握在外国特别是美国风险资本家手中,可能就不是件好事。
      
  因此,中国要加快风险投资体制创新的进程,掌握对高科技人才与项目市场的主动权。
      
  1998年3月被称为政协“一号提案”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的发表,标志着风险投资已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并进入了实际的探索与操作。到1999年6月,中国已成立了92家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金达74亿元,但真正投入的只占10%左右。这些公司大部分是地方财政出大头,政府设立并组建的。如1998年12月成立的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其中政府出资68%;1999年7月成立的深圳创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本7亿元,其中政府出资5亿元;1999年8月成立的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首期6亿元全部由地方财政出资。但是,风险投资体制仍在探索之中,对科技产业化的巨大作用仍未显现出来,仍然面临许多问题。
      
  风险投资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形成的资本运作方式。它要求有一个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也是中国风险投资健康成长的基础。因此,发展风险投资,根本上就是要加快市场
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只有尽快建立一个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风险投资才能真正发展起来。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现在就无法进行风险投资体制的建设,而是风险投资体制的建设必须与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结合。当前,发展风险投资,主要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 加快制订风险投资体制的法律法规。
      
  风险投资与传统产业的投资模式不同,现行的法律如《公司法》有的规定不符合高科技与风险投资发展的客观要求,已经滞后于高科技产业和风险投资的实践了。而我们1993年和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都还没有涉及到风险投资的问题。1999年5月21日出台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初步涉及到风险投资问题,如《规定》中提出成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贴息贷款、无偿帮助(以100万元为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和资本金投入(以20%的注册资本为限)等三种方式。当前,我们必须根据我国风险投资实践的要求和国外风险投资立法的经验,加快有关的立法步伐,从法律上为我国风险投资体制创新提供一个好的外部环境。
      
  二、 加快资本市场的培育,建立正常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没有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就谈不上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一个特点是对高风险同时又是高回报的科技项目进行投资,培植成功后将其出售,收回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如果投进去成长了,却没有一个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投入几个高科技公司后可能就用完了,也就无法形成良性的风险资本的循环和扩张,何况风险投资并非都成功,当风险投资公司认为项目不成功或有比较利益更好的项目出现时,就更需要能及时退出,否则,风险资本就不敢轻易投入。这对国内的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是一个十分致命的约束,而对国外的风险资本
影响不大,如美国风险资本投入到中国的高科技项目后,可以在国外资本市场转让,而从占领中国高科技市场的角度看,外国风险资本似乎也不在乎退出问题,因为对他们而言,关键的是进入而不是退出。    
  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国有股还不能流通),范围十分有限,大量非上市公司的资本交易还没有一个规范的形成市场。目前。深圳、上海、北京、广州、武汉、厦门等地都已先后成立了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如成立最早的深圳产权交易所1997年的交易额就达22.5亿元,主要提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中介服务,代找买方或卖方,协助客户在出让形式(协议出让、拍卖、招标)、购买形式(出资购买、承担债务、吸收股份)、产权交割等方面作出正确决策;而上海则出台了《上海产权交易规则》、《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上海产权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非上市公司产权交易的法规。这些地方的做法为我们积累了很好的经验,我们必须在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地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此外,关于二板市场的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正在研究。二板市场的设立将可能极大地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吸引民间更多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