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训练安全管理制度

野外训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是登山户外运动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和基本条件,所有从事登山 户外运动的人员必须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第二条 为了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俱乐部应设立有安全责任人(俱乐部法人或总经理兼任)、安全检查员(可专职或由技术人员兼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俱乐部开展的所有活动,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只要是没有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的,不得进行;强制进行的,由决定的责任人和俱乐部法人对安全负责。

第四条 俱乐部建立了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自救、求援机制。

第五条 安全教育制度应包括俱乐部对登山户外技术人员(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所有辅助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与培训(每3月一次),及户外运动参加者的安全知识与技能的教育(至少一次)两部分,分别编写出安全教育大纲和教材。没有参加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参加户外运动。

第六条 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定期对技术装备、活动组织等方面的检查(每一月2次),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检查员对反复使用的技术装备、器材及场地、路线等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 对于登山户外活动技术人员的资历、数量、与参与者数量比例的检查,参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对于新项目、新线路的开发,均须有安全方面的论证,由俱乐部的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员对新项目、新线路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采取的技术手段等做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九条 对于活动中出现的自救问题,技术人员应有能力及时安排处理。对于需要救援的情况,俱乐部要有获取最近距离救援的机制和能力。

第十条 对于活动中出现的技术事故,俱乐部应有详尽的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原因分析和今后拟采取的技术手段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技术事故,俱乐部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条例:活动中出死亡事故的,俱乐部停业整顿6个月,直接负责技术人员1

年内不得继续担任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野外用火安全:不在植物茂盛区用火,不在风道上用火,不在无人监视的情况下用火。灰烬一定要淋水后就地掩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