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创新

论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创新
 
[摘    要]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以新制度经济学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均衡与演进的视角以及新经济社会学制度安排对制度环境的“嵌入性”视角观照中国的 企业制度 变迁过程,发现中国的现代 企业制度 建设既是一种“过程创新”,也是一种“目标创新”,最终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 企业制度 。
[关 键 词] 企业制度 演进  过程创新  目标创新  中国特色
中国的现代 企业制度 建设既是一种“过程创新”,也是一种“目标创新”。关于“过程创新”,理论界一般没有异议,但缺乏对这一判断所隐含原则的彻底澄清,否则 企业制度 创新过程中政府思维替代企业思维的错误倾向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关于“目标创新”,目前争论还比较多,致使许多企业在借鉴国外经验与兼顾本国国情的夹缝中不是“左右逢源”而是“左右为难”。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1]视角和新经济社会学(The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的“嵌入性”[2]视角,我们试图对这样两个问题作出较系统的解释。
一、中国现代 企业制度 建设是一种“过程创新”
一般来说, 企业制度 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3], 企业制度 要想免受“外部规则”[4]的异化而按照自身的逻辑持续展开和成长演进,制度环境对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遵循是基本的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较早和较好的具备了这三个条件,西方国家的 企业制度 变迁过程是自然成长型的;由于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使现代 企业制度 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仿和推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
(一) 企业制度 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 企业制度 作为企业合约的外化,本质上代表了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间就如何配置企业产权(主要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通过某种再 谈判 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可见,现代企业理论仍主要沿袭了
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传统,把制度看作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的博弈产生的“内生变量”。内生性的 企业制度 也可理解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规则”。
在哈耶克那里,“内部规则”作为其“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本范畴而与“外部规则”相对应。在给定知识分散化和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哈耶克证明:(1)规则本身是一种共同知识,社会成员通过遵守规则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世界中决策的失误。制度可视为规则的具体化,因而规则是一个更为根本的概念;(2)内部规则是分散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彼此认同的制度,外部规则是与“个人”相对应的“组织”(如政府)通过命令——服从关系来贯彻某种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推行的制度。内部规则并非总是最好的,外部规则并非总是坏的;(3)与此对应,社会秩序演化存在两条主线:一方面,当事人在遵守内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以及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政治行为实施外部规则,形成一种围绕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4)个人和组织之间、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普遍存在的互动关系,是社会演进的源动力,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相互交织和具体关系格局构成现实的社会秩序;(5)由此,社会秩序的切入点是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二元观,但由于组织同样要在一个更大的自发秩序范围内活动,因而内部规则和自发秩序比较外部规则和人为秩序而言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5]
尽管社会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正常社会状态下,其内部规则必定占据基础性的地位并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不过,由于内部规则具有自发性质,而外部规则多依托于组织而发挥作用,结果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演进很容易会受到外部规则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需要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条件来保证内部规则的演化不会因外部规则的干扰而被异化。 企业制度 的
创新及其演化也是如此。
(二) 企业制度 持续演进的基本制度条件
企业制度 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意味着: 企业制度 创新及其演进主要是一个企业基本逻辑自然展开和拓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任何其它主体(包括政府)在替代性思维支配下进行主观设计的问题。从 企业制度 作为产权主体间通过再 谈判 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之代表的角度来看, 企业制度 创新及其演进需要三大基本制度条件。
1、产权原则
产权原则是说:各生产要素必须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社会财富必须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明确的和排他性的分配。
产权原则是整个 企业制度 赖以成立并发挥作用的隐含前提。(1)企业所有权主要强调的是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过程和价值的动态实现,资本所有权则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占有和法律上的确认。因此,企业所有权主要是一个权利交易的概念,资本所有权是这种交易所以能够进行的前提条件。(2)产权原则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的经济理性是寻求其要素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为企业内各人格化要素之间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来源。(3)产权原则也是企业内剩余权利配置方式进而 企业制度 的决定性因素。 企业制度 的具体状况取决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 谈判 实力的对比格局,而其 谈判 实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特性。可见, 产权原则不仅是 企业制度 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 企业制度 设置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此基础上,获利的预期才会变成确切可把握的现实,经济人理性才得以确立,产权交易才成为可能, 企业制度 创新也才获得了坚实的微观基础。张维迎曾提出“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认为企业家是一种特定的财产关系(即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即是对产权原则的一种表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忽视了 企业制度 的产权原则前提,就等于忽视了 企业制度 建设本身。
不同产权约束条件对应着不同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
的均衡与演化路径(进而不同的经济绩效):(1)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遭受外部规则的异化;(2)产权主体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牵引外部规则的变迁;(3)产权主体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相互牵制,内部规则可能会逐渐发挥主导作用。
2、法治原则
产权原则是 企业制度 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逻辑起点,但一个没有良好执行和保护机制的产权制度安排,可能比没有这种产权制度本身更糟糕。因此对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公共品主要是通过以国家“暴力潜能”为后盾的法律来实现的。这就是“法治原则”。
如果说产权原则是内部规则自然演进的动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确保内部规则演进不被异化的根本保障。法治原则包含两重相辅相成的含义。(1)虽然法律是一个社会至关重要的制度架构或平台,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们刻意而为的主观设计,相反而只应该是对以产权原则为起点自发衍生出来的内部规则亦即既存社会秩序的发现和确认,否则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2)虽然法律看来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国家来掌控,但既然其内容在本质上即是“人之行动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那么作为其表现和实现形式的法律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也理所当然只应当具有形式和程序性的意义。这喻示着: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发现”而不是立法者“发明”的;另一方面,统治的实施必须根据普遍的法规(亦即对内部规则的发现和确认)而不是专断的命令。这正是所谓“守法的统治”(亚里士多德)。
可见,坚持法治原则,不仅应当将基于产权原则的“权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更应当将国家或者政府的“权力”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3、合约原则
合约原则是 企业制度 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最直接体现。合约原则是一个古老的价值追求,内含有合意、正义、自由选择、自然秩序等理念。在博弈论的框架下,企业代表一种合作博弈的内生均衡过程,“契约
为一种合意”[6],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签约当事人意见一致的状态。合约的签订必须依据各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缔约各方必须同时受到合约的约束。无论任何一方接受了特定的企业合约,就意味着它认为这个合约所规定的要素行为和利益,优于其它可能的合约。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满意合约条件,企业合约就不能达成。反过来说,以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为前提,将企业合约视为利益相关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且存在自由退出机制,则只要企业“存在”,它必然是“一致同意的”,即实现了给定约束条件下交易各方的最优选择,特定的企业合约或产权安排处于纳什均衡状态。
合约原则是 企业制度 的深层精神实质。当产权界定明晰且有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产权的平等交易就会取代产权的异化流动方式甚至产权的侵蚀和掠夺而成为产权主体面临约束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资本所有权才可能以一种被扬弃了的产权形式(企业所有权),从简单人与物关系的领域进入到人与人关系的领域,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发挥着规制交易关系和促进激励兼容的功能。与此相适应,“平等”、“自由选择”、“合意”和“共赢”等普遍主义的理念,应当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并遵循的社会精神。
与合约原则相对应的是“身份”原则。从古代到近、现代,社会发展遵循了从“身份治理”向“契约治理”过渡的逻辑。一般来说,身份原则的必然后果是“政治资本主义”[7]或“裙带资本主义”,这与合约原则所对应的一般“企业资本主义”相比而言是“反现代”的,与现代 企业制度 是背道而驰的,是一种必然会遭到淘汰命运的发展方向。因此, 企业制度 演进要趋向于现代的方向,也必须遵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基本趋势。
(三)独特制度环境下中国 企业制度 变迁的独特路径
分析表明,与西方社会不同,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三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现代 企业制度 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政府主导和制度
模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
1、产权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同西方国家从18世纪初就逐步形成并长期延续下来的产权制度不同,中国历史上一直比较缺乏明确界定且稳定的产权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社会财产从来都是属于当权者的私有之物,而种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也导致了一般民众独立人格的缺乏。即使在每朝开国伊始,人们可能会获得土地或其它形式的财产,并具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上的剩余权利,但随着国家初期政策的“无为”、“休养生息”色彩的逐渐淡化,产权关系不断受到权力的侵蚀,产权边界不断进行重新界定,资本所有权分布逐渐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仅占有同质性人力资本的分散的民众——占有物质资本和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官僚阶层),“均贫富”、“耕者有其田”等口号被一再的提出,以大规模社会冲突为表现形式的产权关系重新安排的过程一次再一次的复制,于是,社会也就一次再一次的退回到最初的起点。当然,以产权交易为基础的企业组织,虽然也可能曾经创新出过原始的制度形式,却终究难以获得可持续的演进。
2、法治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诺思(North)、泰格(Tigar)和利维(Levy)等人的研究[8]表明,产权结构和法律制度一同奠定了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可是,古代中国历史上几乎不存在旨在保护产权和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这严重不利于作为内部规则的 企业制度 的创新和演进。布迪(Bodde)的研究[9]表明,中国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规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免受其它个人或团体的损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法律则根本不予保护。也可以说,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的,是国家对社会和个人施行严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实上,在“均田制”、“均
贫富”的普遍理想和改朝换代之际常对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重新分配的实践背后,掩盖的是没有保护装置的产权结构。既然产权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既然国家是一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存在,那么社会的技术进步、投资愿望就会受到遏制,“小富即安”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想,企业组织拓展和 企业制度 演进的内生驱动力量不仅大大打了折扣,而且也很容易受到政府组织所供给外部规则的影响而被异化。
3、合约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西欧国家自古以来就普遍奠定了基于产权原则和法律原则之上的平等契约关系和理念。但在中国,如费正清(Fairbank)和赖肖尔(Reischauer)等人的研究[10]所指出的,取而代之的是普遍存在的身份原则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强调尊卑上下、带有浓厚“亲亲色彩”的礼治社会秩序和精神。与此适应,中国社会成为分散的个人的集合而与中国独特的官僚政治体系相对应,形成一种独特的官民二重结构,并一直持续许多个世纪。
与此适应,一方面,获益机会主要分布于社会身份上层的状况,再加上缺乏法律保护的产权结构,决定了社会成员(士农工商)的行为选择理性与社会资源的流向。史实表明,在历史上拥有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士”和拥有物质资本的“商”,它们都少有将自有资源投向经济方向的激励,而是主要用之于与身份上层结构有关的各种渠道(如科举、红顶子商人对官府庇护的寻求等)。另一方面,在特殊主义大行其道的社会中,人们彼此认定的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什么一般性的原则或法律条文。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结果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以至于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纯粹个人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这暗喻着:(1)身份是决定广义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结构的关键变量;(2)纵向的身份导向和联系而不是横向的经济(狭义)导向和联系;(3)分配性的努力大于生产性的努力。显然,
身份原则事实上主要起到了阻碍组织拓展和制度变迁的消极作用。
据上述可以判断,中国古代的历史:(1)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外部规则统御整个社会的历史,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对比一直是一种非常不对称的状态。三大原则的缺失,使内部规则演化失去了必需的微观基础和基本的动力源泉,而外部规则则凭借国家“暴力潜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推行、贯彻甚至泛滥。(2)在古代中国, 企业制度 最基本的外部制度基础或者前提条件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因而,企业成长、企业组织演进面临来自内、外部的诸多约束,作为内生规则的 企业制度 创新的“内生过程”无法获得坚实的微观基础,不可能进行可持续的演进和拓展,并且也经常受到外部规则的干扰和异化。其结果,在周期性的社会动荡中,企业组织生生灭灭;在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复制过程中,很少有新制度增量的产出和积累,原始 企业制度 低水平循环,现代 企业制度 无从创新。(3)制度本身从终极意义上讲应当是内生的,考虑到制度变迁的财富效用和溢出效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制度变迁背后必然存在着更深层次的有关利益博弈的因素。分析表明,与“纺锤型”的社会结构不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二重结构[11]:一方是垄断了暴力潜能的国家及其规模庞大的官僚体制,另一方是分散且没有完全独立的民众阶层。在现代社会,制度变迁往往是一个在政治市场上发生的公共选择过程;而在古代中国,制度变迁主要是一个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由于缺乏一个中间阶层,这种严重不对称的社会格局就必然会造成外部规则严重扭曲内部规则的非均衡制度格局。由于非均衡能量长期不断积累且得不到中间阶层的有效中和,结果,遵循同样的逻辑,从一个极端振荡到另外一个极端,大规模的社会变迁过程周而复始,制度复制而不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反复上演,因而中国历史长期停滞不前。
二、中国现代 企业制度 建设是一种“目标创新”
诺斯对经济史的考察表明,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也就是说,
制度创新不可能是“突变”而必然是一个“与古为新”的过程。对 企业制度 变迁的历史考察印证了这一结论,发现虽然效率追求是 企业制度 创新的基本逻辑,但 企业制度 同时也必须适应特定的制度环境,也就是说 企业制度 创新也是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我们引入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和“社会建构”[12]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解读,得出了中国现代 企业制度 建设必然是一种“目标创新”的结论。
(一) 企业制度 演进是效率追求逻辑支配下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
企业制度 首先是企业效率追求的产物。这就是说效率追求是 企业制度 演进的基本动力,因此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必须采取相应不同的制度安排才可以实现效率最大化的企业目标。历史考察也证明, 企业制度 从最初的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到现代公司制的演变过程,本质上也就是一个效率驱动和效率选择的过程。更进一步现代企业理论认为, 企业制度 的基本逻辑,就是要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以各产权主体所拥有的 谈判 实力为依据,通过某种再 谈判 机制达成一种多方“合意”的博弈均衡,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促进激励兼容,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效率目标。
上面的分析暗示,效率追求是选择何种 企业制度 安排的最终标准,因而在某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 企业制度 的内容和形式都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有效的 企业制度 安排只应该有一种共同的模式。但这一推论并不符合经济实践的现实。观察表明,当前世界各国不仅存在显著多样化的 企业制度 模式,而且其经济绩效同样显著。比如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并存。原因何在?
一般来说,决定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13]及其不同博弈均衡格局进而不同 企业制度 安排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它们是:技术特征、资源禀赋或生产要素特性、宏观制度环境。其中,技术特征和资源禀赋因素虽可能会在不同时代的 企业制度 之间造成显著的不同,但在同一历史时代其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以国别而不同,也就是说它们对 企业制度 的影响作用是普适
的,并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技术和生产要素的高度流动性,也大大减弱了它们造成 企业制度 显著不同的可能。事实上,企业生产不仅如科斯所言是带有制度结构的,而且 企业制度 也必然是处于特定的制度环境当中的。由此我们推论,不同国家制度环境之间的“异质性”区别才是形成不同 企业制度 模式的主要根源。
对 企业制度 模式进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14]证实了我们的这一判断。以同样有效率的美国和日德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为例[15],从形式上看,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股权分散和外部治理,金融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相反公司治理的日德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中的所有权结构、法人相互持股、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很明显单纯从效率选择的角度已经无法完全解释这一差异现象,事实上是制度环境的因素在这里发挥作用。一般来说,现代公司制企业要求尽可能集聚社会资本,同时还要尽量规避经营的风险,理论上讲资本市场和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都可以供给资本集聚和风险规避这两大功能。事实上,金融中介机构在美国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一般认为交易成本更加高昂的“外部治理”却在美国公司大行其道,表面看来是美国的法律和政策严格约束了金融机构的增长,但更深层次的追溯发现,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民众普遍存在的强调自由主义和平民主义、反对垄断力量控制产业组织的价值观和美国民选制度、三权分立的政治选举程序。相反,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控制所以在日德企业中普遍存在,其原因也不外是资本市场发育的相对滞后,以及两国都经历过较长的封建专制主义时期因而社会成员对垄断尤其是金融机构力量的集中远没有美国民众那般敏感。
(二) 企业制度 的“嵌入性”及其“社会建构”过程
如上述,在对 企业制度 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上应该坚持“存在即合理”原则,亦即任何一种 企业制度 模式都只有在相应制度环境下才有意义而不可能具有普适性。
尽管事实上制度环境的不同才是
造成 企业制度 特殊的主要原因,但现代企业理论作为西方企业理论所本来固有的“一维性”色彩、以及众多国家迷惑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经济绩效的眩目光环而对其制度安排的盲目追随,都严重影响了经济理论对制度环境与 企业制度 安排之间的契合关系以及异质性制度环境条件下 企业制度 不同模式的关注和考察。经济学领域的这一缺陷,被新经济社会学敏锐的感知并捕捉,并运用“嵌入性”和“社会建构”理论对其进行了修正。
新经济社会学依据对现实的观察提供了企业研究的一个新的视角。新经济社会学认为,从宏观方面看,经济组织都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的,经济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从微观方面看,现实的经济行为人既不是经济学的“经济人”,这是一种“社会化不足”[16]的观点;也不是传统社会学所假定的“社会人”,这是一种“过度社会化”[17]的观点;现实的人都是带有历史和社会属性的经济人。可见,如果说传统经济学主要遵循了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的话,那么新经济社会学则整合了整体主义的方法和个体主义的方法。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使企业研究更加逼近现实,这解释了许多传统经济学不能解释或难以彻底解释的许多经济现象。
总体上,新经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经济社会学首先提供了一个宏观制度背景的维度,这正是对经济学自身所固有“一维”色彩的扬弃或有益补充;其次,修正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整合经济学的“经济理性”和新经济社会学的“社会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狭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人的选择集或效用函数的多元化,就可以对现实人的选择过程展开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平台上,在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纳入进去,就可以对现实的多样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释。就是说,与传统经济学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对经济人的单维度界定而对制度创新的
单维度经济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
的特定路径不同,现实经济组织制度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