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准备的有关材料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查以下几点:
  1、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相关公众是指同行、经销者和消费者。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公众并非普通公众,而是相关公众。对一些非日用品的产品尤其是专业用品,要求商标被广大群众知晓是不公平的。
  2、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
  通常商标使用持续时间越长,其影响也越大。这里所说的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并非指注册时间,在未注册前使用的时间也应计算在内,关键是如何证明这一点。
  3、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
  通常对商标的宣传时间越久、宣传力度越大、宣传范围越广,商标的影响力也随之越大。但是,宣传并非仅限于广告投入,更不是仅限于媒体广告,其形式是可以多种多样的。
  4、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该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包括司法和行政的方式,也包括国内和国外的保护记录。对大多数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而言,之前没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这也不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带来额外的难度。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
  主要应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这里虽然说是其他证据材料,但在实际的认定当中往往成为最为重要参考的指标。这是由于前面四项考查点很难量化,考查标准难以确定;而本项相对可以进行数据对比。
  总的来说,法律对于驰名商标认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比较笼统,标准也比较模糊。而相关审查人员在审查证据材料的时候,不可能依然采取这种完全模糊的方式,会有一些基本的指标要求。因此仅根据法律的规定,要做出符合审查标准的证明材料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上述标准可以作为材料准备的参考,但绝不可完全凭自己的臆测来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