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交易监管问题亟待解决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宪   日期:20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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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利用互联网开展证券业务是大势所趋,但从目前来看,互联网技术和利用互联网开展交易在世界范围内都远未臻于成熟,高效率、低成本、全球化是互联网的特点,法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孕育着较大的技术风险和业务风险。因而,建立完善的网上业务监管体系,是摆在证券监管层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由于券商是网上交易的实际经营者,券商的系统设备状况、技术水平及管理制度直接决定了网上交易安全状况;网站是信息发布传播的主要场所和网上交易的接入通道,因而对券商及网站的监管应是监管的重中之重。

对券商网上业务的监管

  1、建立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为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性,监管部门在券商申请开展网上交易业务时,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其一,券商的网上交易平台是否能保证网络安全、通信安全和应用安全。为了保网上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一是由监管部门集中委托实力雄厚的系统集成商进行开发,所有券商使用统一的交易平台。这种方式便于统一管理,但限制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另一种方式根据系统集成商的技术实力和发展情况,由监管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开发商进行统一的资格认定,然后由券商和系统集成商互相自由选择,进行合作。其二,券商是否建立了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一套分工明确、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一项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制度保证,券商开展网上交易业务也是如此。其三,是否建立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和业务管理队伍。确保网上交易业务顺利开展的最有效的手段是人员的到位,否则一切都是空话。

  

在对已开展网上交易业务券商的后期检查中,如发现券商不再符合条件时,应限期整改,限期不能改正者,有必要取消其开展网上交易业务的资格。

  2、建立网上交易的定期报告与随时报告相结合制度。为了全面掌握证券公司开展网上交易的情况,监管部门有必要要求券商就其网上交易的开展情况(交易量、投资者开户情况、发展速度)、系统平台的技术性能、管理制度、人员情况,以及在开展网上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将这些内容纳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年检范围。当券商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业务管理制度作出重大修订或主要技术人员与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随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网站经营与管理的监管

  目前,我国有的券商自建了网站,有的券商租用了别人的网站,作为网上委托的入口网站和提供信息资讯服务的窗口。还有许多网站虽未与券商合作,但却刊登有大量有关金融证券的信息。据统计,我国网站数量已达2万多个,信息泛滥程度可想而知。为了强化信息披露,减少虚假信息,中国证监会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证券类网站暂行管理办法》,对网站加以管理。

  1、对披露证券信息的网站实行许可证制度。券商的网站如用于网上交易的接口,审批时原则上可与对其网上交易业务资格审批同时,决定是否予以许可证;对非券商网站,应视其技术水平决定是否予以入口许可证;不作为网上交易入口的网站,应视其点击率、网站内容的专业化程度,决定是否允许其披露证券信息。证监会应公开被授予许可证的网站的名单,并向广大网民说明,从未取得许可证的网站获得信息被误导并据此入市而遭受损失的,后果自付;网站也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网民说明其是否具有披露证券信息的许可证。

  2、加强对券商网页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券商网站连接是否负连带责任。券商在自己的网页上一般都有hyper--link(网站连接)设置,入网者

可以通过券商主页进入其可以连接的其他网站的主页。但是当被连接的网站提供误导信息时,券商是否应负有责任?对此监管机构有必要对此制定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提供虚假信息的网站应承担主要责任,券商不宜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互联网世界各人只能保证做好自己的事情。

  其二、证券业以外的第三者在网页设置上连接了券商的网页,该网站的经营者是否涉足了证券业务而违反了有关规定?如果连接者直接涉及了所连接券商的具体业务内容、连接者参与了投资者与所连接券商之间的交易活动、连接者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向所连接券商收取费用,均可视为涉足了证券业务而违反了规定,应属禁止行为。

  3、加强对网站内容的管理。除了要求网站必须披露《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监管的重点主要包括券商的网上投资咨询是否违背有关投资咨询方面的法规;网站中是否传播虚假的、误导性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