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小心五大误区

社会保险小心五大误区
  近年来,随着苏州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参加社会保险已成为大多数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自觉行为。但是,由于社保知识的缺乏,或贪图眼前小利,部分单位和职工在参保问题上存在着以下一些误区,无形中侵害了职工权益,影响了社保待遇的享受。

    误区1

    试用期内可以不参保

    常有职工向苏州劳动部门反映:“我找到新的单位了,正在试用期内,单位说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保费,我只能自己缴了。”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显然,试用期内员工和用人单位既然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少数企业以试用期为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不对的,不论是试用期职工还是正式职工,都应当从起薪之月起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如在试用期内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办理该职工的参保减少和转移手续。也就是说,工作几个月就必须缴几个月的社保费。

    误区2

    农民工参保不合算

    “公司有部分员工是外来人员,公司多次要求他们办理社保,他们却认为没有用而拒绝参保,这些员工是公司非常需要的,请问该怎么办?”这是一名网友发在网上的疑问。与少数不法用人单位逃避社保责任不同,一些正规、守法企业却在为部分外来工、农民工抵制参保发愁。这些员工由于对社保政策存在误解,或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又因缺乏长远眼光,更愿意钞票“现到手”。

    其实,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参保后单位缴“大头”,员工缴“小头”,最后得益的是员工自身。由于苏州市区对外来员工采取的是与本市城镇职工一视同仁的参保政策,只要符合条件,外来员工可以和本地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将来离开这家企业,不论在不在苏州工作,社会保险关系都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都可以累计计算;对一些外地农村户口的员工,如果离开


苏州后回乡务农、确实无法转移社保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还可以一次性退给本人。所以,参保肯定是合算的。

    误区3

    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了

    国家、省、市文件均明确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累计缴费达到一定的年限,目前国家规定为15年。

    部分参保人员往往只看到了第一和第三个条件,而忽略了同样至关重要的第二个条件,错误地认为只要缴费满15年,等退休年龄一到,即可按月享受养老金了。所谓“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参保人员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反之,因未从事有报酬劳动而确实无力缴费的人员,必须经过就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方可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如果有中断缴费的情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中断期间《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情况记录”或个人档案中的《苏州市区失业人员失业时间证明单》,否则,必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近年来每次养老金正常调整标准也是按缴费年限长短设置,从而形成“缴得越长领得越多”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在职职工应督促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消除“缴满15年即可不缴”的错误观念,实现连续缴费,将来才能得到更多回报。

    误区4

    只要按最低基数缴费

    按规定,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目前,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实行按年申报制度———各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上一自然年


度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作为下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但眼下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为职工办理了参保手续,却没有按规定足额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甚至直接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申报,以至于个别单位所有员工缴费基数变成了“清一色”的1045元———2006年度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基数。其实,只有单位申报的上一自然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总额低于当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下限缴费基数,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最低缴费基数”的职工,才能经社保经办机构调整后用下限基数缴费。

    随着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权利与义务对等、“多缴多得”的原则不仅体现在养老金待遇计发上,而且将贯穿于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和结付全过程,而少报缴费基数无疑最直接地损害了职工的权益,降低了职工的各项社保待遇水平。

    那么,职工如何知晓自己的缴费基数是不是“实打实”呢?据了解,参保职工每年有多次机会可以核对缴费基数。例如,每年初的缴费基数申报必须由个人签字确认或职代会、工会盖章,每年4、5月份和7、8月份发放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还可通过拨打声讯电话、登陆市社保中心网站等方式查询核对。另外,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专项检查也常年开展,一旦查实用人单位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误区5

    单位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

    在市社保中心的“灵活就业参保窗口”前,经常遇到前来开具缴费发票的参保人员,一问原因,有一部分是参保人员想要留个缴费存根,心中有数;还有一部分人却无意中透露出可以拿去报销。当社保工作人员追问“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单位向谁报销”时,参保人员则回答“单位叫我们个人自己来缴,回去按比例报销”。这种现象在一些私营企业中发生较多。老板理直气壮地认为,只要报销了就是参保了;员工也觉得没什么不对。其实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有关政策规定,也同样侵害了职工权益。

    首先,《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该办法参保的人员是


指具有本市户口、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一旦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停止个人参保,将社保关系转到用人单位去,保证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一致性,这也是《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其次,按现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参加养老、医疗两个险种,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个人参保后再回去报销,显而易见就逃避了工伤、生育、失业三险,职工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其实,私营“老板”的“如意算盘”也没打好,没有参保就意味着企业风险得不到分散。以工伤保险为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的认定范围不仅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于没参加工伤保险,风险就只能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了,到时因小失大,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