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处罚条例

社会保险处罚条例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机构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邯字[2004]33号)规定,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其不得评先评优;单位负责人不得晋级、评先、评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兑现承包奖;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领导班子成员效益收入;
(2)地税、工商部门在办理年检和企业购领发票时,暂缓办理验证、购领发票等手续;
(3)财政部门不予批准办理购买小轿车等非生产性控购商品;对自收自支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暂停发放该单位主要领导人的年终奖励;
(4)组织、人事部门暂停审批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正常工资晋级;人事部门停止审批3%的奖励工资晋级;
(5)公安、外事部门不予批办单位负责人因公出国出境手续;公安交管部门暂缓办理新购小轿车牌照,对已运行小轿车暂缓办理年检手续;
(6)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受理社会保险案件,把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情况列入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内容;
(7)各级组织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把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费作为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