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

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
  办理条件

  一、转出(含成批转出)
  
  1.在职人员、养老人员转往另一单位;2.在职人员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转入(含成批转入)
  
  1.已建立过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具有《个人帐户转移通知单》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养老人员因单位撤、并等转入现单位。

  办理凭证

  一、转出人员

  1.企业单位需出具《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2.机关、事业单位需出具《商调函》或出具《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证明》; 3.养老人员转出须提供单位撤、并等原因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转入人员

  1.《劳动合同》或《聘(招)用合同》及复印件;2.如从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入本单位须提供内部退养、停薪留职、丧失劳动能力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3.《个人帐户转移通知单》;4.养老人员转入须提供单位撤、并等原因的相关证明资料和转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各类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5.须填写《职工、养老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申2-乙表)一式二份;6.须填写《职工、养老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集体)》(申2表)一式二份,养老人员转出必须填写《申2(集体)表》。

  受理部门

  参保单位须到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结算服务科帐户变更结算岗位办理。

  受理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在受理当日完成。

  办理结果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参保单位未通过的原因。

  审核通过:1.非成批转出的,打印《个人帐户转移通知单》(有效期60天);成批转出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转出人员的计算机信息盘片。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人打印《各类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并在《申2-乙表》和《申2(集体)表》上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章

,一份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