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中线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中线
在中国,知识产权议题无论是在最普通的一次商务谈判,还是国家之间的政治谈判桌上都已经变成一个核心主流的话题。


一个富有理性和价值的共 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劳动成果理应受到保护,就像所有的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一样。不同的是,所有其他财产权的保护通常是无限期的,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专利商标或是著作权的保护大多是有限期的。这个区别非常重要的,而且也注定将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充满争议。很显然,这种争议已经在全球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间展开。

事实上,就像评估税收政策时,没有人能够宣称,税收收得越多越好,同样我们也很难把握赋予知识产权多长的保护期限是最合理的,甚至在许多时候,即使是一种相对的合理我们都很难寻求。所以,当我们最终必须依靠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就必须面临如何寻求大多数公众对这项法律的认可和尊重的问题。而作为共识的文字表现的法律文本本身,不仅取决于多数的内心确信,更取决于多数对社会利益分配的默契。

而这种利益分配的默契,本身就是人类的趋利本质——通过合作来提升自身利益的表现,因此,这种默契所具有的调节和约束机制必须使得个体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能够达到某种合理的平衡。很显然,这种平衡在WTO和互联网时代,注定将不仅是各个单独法域内的分配,更大程度上,它应该而且必须在全球范围达致平衡。而在追求国际平衡之前,首先应当是单个法域内的平衡。

从这个角度,就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更应当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与适度性。事实上,中国在经过20多年,尤其在加入WTO前后的数年间对法律法规的大规模修正和新增,已经确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被遵守的程度不够,这一方面是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另一方面也缘于个体守法的成本没有得到合理回报。

事实上,在许多西方国家都存在着力量强大的院外游说集团,他们


代表那些拥有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的大机构,并信誓旦旦地宣称,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对商业有益的,使公众受益最大,也是技术进步的催化剂。而这种宣称通过他们所在国家的强大力量,最终在国际谈判中进一步得到强化。

而且,TRIPS(《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通过,发展中成员方开始被迫接受更多的他们不知道是否“正确”的所谓国际规则。一个简单的例子是,TRIPS要求各成员方通过专利或其他方式对植物品种进行保护,而事实上,发展中成员方甚至根本未及细细考量这种保护是否会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造成巨大的伤害,是否会影响粮食安全。

我们或许永远无法获知,什么程度的保护是合理的。不过,一些重要的研究已经表明,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其具体经济和社会状况相适应,将能够更好地为其国家利益服务。这一点,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实是相当重要的,因为政策失误的昂贵代价将是难以承受的。一定意义上,是否采取一步到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争论,多少有点类似于当年俄罗斯的是否采取休克疗法的争论——没有人真的知道未来。换句话说,并没有一个“绝对正确”的路径在等待我们去选择,更多的需要一种智慧去开创。至少在这个领域,你很难说那些已经占据优越地位的大公司或者国家的政策取向是完全正确的。

同样清楚的是,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组织本身也只是一个多边利益博弈的结果,本身的多边性同样并不必然地能够保证其行为的正确性,这多少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决中所包含的那些不确定性中可以得到推断。

“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是一种先进制度,然而实际却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的制度。”这是日本学者富田彻男的观点。这一定程度上似乎也印证了“不审势即宽严皆误”的古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