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废物利用

现代废物利用
7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意大利等,由于废物放置场地紧张,处理费用高昂,石油危机的冲击使资源问题更加突出,日本科技界首先提出了 “资源循环”概念,受到国际社会的注意,废物资源化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在立法上也可以看出由过去的消极处置转为积极利用的发展趋势。例如,美国1965年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70年修订成《资源回收法》,1976年又修订为《资源保护再生法》,明确规定各种废物特别是固体废物不准任意弃置,必须作为资源利用起来。为了实现废物资源化,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利用废物的政策和措施,如建立专业化的废物交换和回收机构,从事废物的直接有效应用。美国环境保护局80年代初就在全国布置了200个废物交换点,设立了3000个回收中心。
欧洲一些国家自70年代开始至80年代大力发展了跨国的废物交换体系。德国化学工业协会最早着手与邻国奥地利、卢森堡、荷兰、比利时、丹麦等合作,签订了废物交换协议。西欧共同体商工委员会于1978年建立废物交换市场。北欧的瑞典、丹麦、芬兰和挪威建立了北欧废物交换所,促进了废物资源化的发展。
除了这些管理措施外,各国科技界还提出了许多废物利用的工艺,无论废气、废液还是废渣,均可在合适条件下转化为资源。例如城市垃圾中含有的大量有机物,经过分选和加工,可作为煤的辅助燃料,也可经高温分解制取燃料油;某些废液与废料混合,经微生物降解可制取沼气和优质肥料;废烟尘中可回收像锗这样的高价金属材料;废渣用于生产建筑材料已很普遍。
1972年中国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上提出“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在1973年8月5 日至20日北京举行的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上得到确认,并写入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沿用至今,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实际上早在建国以来,我国从民间到各级政府都很重视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例如到1995年底,全国县级以上经营再生资源的公司(或称废品公司)有2800 个,遍布城乡的回收网点有11.2万个,各种再生资源综合加工利用厂有1500多家,从业人员约73万。从1950年到1995年共回收各种废旧物资 1775亿元,回收总量为3.5亿吨,包括冶金、化工、轻工、手工业等各行业的再生原材料,如废钢铁1.65亿吨,旧有色金属487万吨,各类陈旧化工原料1920万吨,废纸6300万吨,还有大量的可直接利用的旧物和身为无价之宝的历史文物。综合利用的效益是相当可观的,仅从1981年到1995年由回收的废渣、废液中提炼出的有色金属即达8.65万吨,产值100亿元;而从含金、银、铂族金属的废弃元件中就提炼出黄金4800千克、白银711吨、铂族金属1990千克。